珠海发布物业管理新规细则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1.3w阅读 2024-12-27 15:31

乐居新媒体珠海 近日,珠海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2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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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共有车位收费、分摊费用、公共区域费用......全文2.4万个字,篇幅很长,房姐在此就不放全文了,感兴趣的可以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

重点信息房姐提炼如下:

1、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筹备组在业主和相关部门监督下筹集。

2、新增开发商缴费内容。

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已交付区域内的物业,有下列情形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一)尚未出售的;

(二)已经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

(三)已经依法交付业主,但建设单位经物业服务人同意,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

此外,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人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

3、进一步明确物业费涨价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

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费进行调整;没有约定的,应当由业主大会表决。

没有设立业主大会或者因业主委员会期限届满等原因无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因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调整物业服务费:

调价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物业服务企业退场要求更高。

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拟解除合同之日前三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和镇街;

持异议的业主所占专有部分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且未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的,上述主体应当及时与物业服务人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并依法签订退出协议。

5、明确停车收费类型和主体。

第八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

物业服务人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人所有。

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为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

6、日常维修不得用专项资金。

第九十一条规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不得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养护。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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