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301297.SZ)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进行了详细审查,确认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富乐德公司董事会表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未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董事会进一步强调,这些主体在最近36个月内也未曾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审查结果,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符合所有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上述规定中禁止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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