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伟时电子(605218.SH)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正式收到了江苏证监局发出的警示函。警示函内容指出,伟时电子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存在不完整的情况,且风险提示未能做到充分,这一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此外,警示函还披露了伟时电子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信息披露上存在不准确的问题,这一行为同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时任董秘陈兴才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
针对江苏证监局发出的警示函,伟时电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表示高度重视。公司承诺将认真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旨在切实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未来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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