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诉讼源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王珍海和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
终审判决驳回了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公司损益不构成影响。
公司前期违规担保事项已经解决,该案件胜诉后,公司股票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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