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因未及时披露《合作协议》遭辽宁证监局警示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11.0w阅读 2024-10-10 10:00

财中社10月10日电 根据辽宁证监局2024年9月26日发布的公告,荣科科技(300290)及其相关方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受到监管措施。具体来说,荣科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及现控股股东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涉及股权转让事项的重大进展。

在2021年10月,荣科科技的原控股股东与现控股股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在后续签订了补充协议。尽管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安排,荣科科技却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该《合作协议》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而,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荣科科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综合财中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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