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行为,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9月18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权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
《意见》明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或者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规定。要鼓励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乡村商贸流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意见》指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可由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未成立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依法分别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书面授权共办企业等代为申请。
《意见》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的股权或者股份。土地使用权人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文件开发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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