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金融投资收警示函,发行公司债券时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徐迪 5046阅读 2024-09-03 14:38

乐居财经 徐迪 9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简称“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23津金01”“23津金02”公司债券发行中,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提醒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债券发行定价行为。

天津新金融投资于2008年9月完成组建,公司股东包括天津泰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河下游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国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一致行动人。

公司注册资本金71亿元,总资产700余亿元,经营范围包括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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