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台新管理办法 明确配套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交付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2.0w阅读 2024-08-23 18:00

乐居新媒体珠海 8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

《办法》所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规划要求在房地产开发、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宅项目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具有一定面积的功能用房或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且产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设施: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邻里管理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警务用房;

(四)文化娱乐设施: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市民艺术中心;

(五)体育设施:社区体育公园;

(六)社会福利设施: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站)、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设施;

(七)商业服务设施:社区肉菜市场;

(八)市政公用设施:邮政所(邮政快递综合服务所)、公厕、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点、再生资源回收点;

(九)交通设施:公交设施、停车设施(公共停车场)。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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