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剑智能遭致同所起诉,被判支付拖欠IPO服务费104万元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邓如菲 9.1w阅读 2024-08-12 17:28

乐居财经 邓如菲 近日,华剑智能(NQ874317)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2024年6月6日,华剑智能收到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3日作出的(2024)浙06民终999号《民事判决书》。

此前,华剑智能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终止中介服务关系,双方对于2021年11月16日签订的IPO服务协议中的结算条款及结算金额存在分歧,一直未达成一致。

2023年10月9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华剑智能为原告,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利息,自合同约定的被告付款期届满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起诉时,暂计算至起诉书日期),共计人民币31574.79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证据保全公证费人民币5000元。

2024年2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2023)浙0602民初10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华剑智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服务费42.4万元,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被告华剑智能还应支付该款自本院送达到被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此外,被告华剑智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服务费61.48万元,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被告华剑智能还应支付该款自2023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另外驳回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3日作出(2024)浙06民终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剑智能称,该事项系由于双方对结算条款及金额存在分歧导致,对公司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影响。

华剑智能全称为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挂牌新三板。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叶超英,注册资本为8438.56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床垫机械设备、五金、木工机械;货物进出口;机械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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