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发展董事吴丹毛因短线交易被罚10万元,曾请求免予处罚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10.2w阅读 2024-08-08 10:12

乐居财经 王敏 8月8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发布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据悉,万通发展董事吴丹毛于2024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03号),因涉嫌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2024年5月29日吴丹毛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4号)。

吴丹毛于2024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号)。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监管局对吴丹毛短线交易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丹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吴丹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1月至今,吴丹毛任万通发展董事,黄某系吴丹毛配偶。2022年4月27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黄某使用“黄某”国盛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万通发展”股票140,000股、成交金额1,210,600元,累计卖出“万通发展”股票140,000股、成交金额1,078,922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吴丹毛作为万通发展董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吴丹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与配偶黄某长期分居,黄某不知晓其在万通发展担任董事职务,且吴丹毛事前对黄某交易“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该交易行为亦未产生收益;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及万通发展已就同一事实作出处理,本次处罚过重。

综上,吴丹毛请求免予处罚。经复核,北京监管局认为:第一,吴丹毛提出的申辩意见不足以推翻我局基于在案证据对其构成短线交易的认定;第二,北京监管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案量罚并无不当。综上,北京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吴丹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万通发展表示,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主体系公司董事吴丹毛先生个人,该事项已调查、办理终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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