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深交所对万方发展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王敏 9.0w阅读 2024-08-05 10:17

乐居财经 王敏 8月2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发展”)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16号)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万方发展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2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吉01民初127号),判决万方发展原控股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以其所持9,086万股万方发展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9.18%)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偿还万方源相关债务本金7.35亿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万方发展董事长、万方源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晖,万方发展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万方源董事刘玉,万方发展董事刘戈林是该案共同被告。

2024年1月2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上述《民事判决书》。万方源在收到《民事判决书》后,未及时通知万方发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5日才发函告知万方发展上述事实。万方发展在知悉相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12日才在《关于公司大股东质押违约处置的提示性公告》中对外披露上述判决情况。万方源持有万方发展股份占总股本的29.18%,其中26%的股份已于2021年8月委托给万方发展目前控股股东白山市惠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若上述判决履行完毕,可能导致万方发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万方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1.2条、第4.1.6条第一款的规定。

万方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7条、第7.7.9条第八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1.2条的规定。

万方发展董事长、万方源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晖,万方发展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万方源董事刘玉,万方发展董事刘戈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5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1.2条、第3.3.3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万方发展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晖,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玉,董事刘戈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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