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赁新政:10月起租金纳入监管账户,3个月以上租金需按月划转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王敏 3.5w阅读 2024-08-01 10:29

乐居财经 王敏 7月3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5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自10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北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租金的托管、监管及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

押金托管方面,押金应当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的,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还至承租人账户。涉及押金退还的,按照押金退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计息周期自存入北京市资金中心押金托管账户之日起,至押金退还前1日止。

租金方面,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其中3个月租金部分在1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每次划转金额为1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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