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州:多子女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买房算首套,允许小区车位向社会出售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刘治颖 2.1w阅读 2024-07-15 17:18

乐居财经 刘治颖 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发布《横政办函〔2024〕41号横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继续优化横州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首套住房认定标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横州市拟购住房所属乡镇(含横州市17个乡镇,下同)名下无住房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继续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一)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横州市拟购住房所属乡镇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横州市拟购住房所属乡镇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均认定为二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二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三、加大小区车位去库存力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下,小区商品车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不满两年,并在预留20%的商品车位不向社会出售的前提下,经向本小区业主公告一个月后,剩余商品车位可向社会出售;小区商品车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满两年仍未出售的,经向本小区业主公告一个月后,可将所有剩余商品车位向社会出售。

四、继续实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车位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州市税务局)

(一)购买范围:购买横州市各乡镇的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商品房车位(不含二手住房和二手车位)。

(二)时间范围: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品房车位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和契税完税凭证时间均需在2024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含当日)。

(三)补贴标准: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套10000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如已缴纳契税金额未超10000元的,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按每套1000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如已缴纳契税金额的50%未超1000元的,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给予财政补贴。

五、继续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申请在项目首栋单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继续阶段性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以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请延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个月。

注意:

1.多子女家庭指当前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离婚或再婚家庭通过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载明的有抚养权的子女人数来认定。

2.住房套数由横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当前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已有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为横州市各乡镇,通过继承、受赠和自建等非购买途径取得的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3.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结合横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执行相应的住房信贷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横州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自治区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乐居财经立场。 本文著作权,归乐居财经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本文内容;经允许进行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来源。联系请发邮件至ljcj@leju.com,或点击【联系客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