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拟收购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4.7w阅读 2024-06-25 15:08

乐居新媒体珠海 6月24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征集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公告》(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提到:拟由市、县两级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以合理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在江门市相应行政区域内征集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保障+市场”住房供应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江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6月24日,江门市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征集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工作思路,“市场化、法治化”和双方自愿原则,拟由市、县两级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以合理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在江门市相应行政区域内征集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征集范围包括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项目。征集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至7月24日。

征集房源需满足所属项目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所属项目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下,权属清晰可交易,所属项目周边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满足一定车位配比等要求,其中优先选取整栋或整单元未售、可实现封闭管理的楼栋项目。

参与征集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参与征集房源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说明等资料,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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