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科星收警示函,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张林霞 6.5w阅读 2024-06-12 10:21

瑞财经 张林霞 6月5日,湖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年6月17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公告显示,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科星)持有奥园美谷57,233,207股股份被司法拍卖且拍卖已成交;2023年7月4日,奥园美谷公告显示,上述被拍卖股份已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股权变动后,奥园科星对奥园美谷的持股比例由30.04%变更为22.54%,持股比例减少7.5%。

奥园科星作为奥园美谷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奥园美谷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奥园科星应当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资料显示,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4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林显团,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公司由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持股100%,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深圳市奥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90%,深圳市奥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来源:瑞财经

作者:张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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