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氏技术及财务总监胡东杰等收警示函,业绩预告信披不准确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张林霞 2.4w阅读 2024-06-03 15:45

5月31日,广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楠、胡东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0号》。

经查,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氏技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2024年1月30日,道氏技术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12),预计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3,300万元至4,300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960万元至1,430万元。4月19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对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实现归母净利润-2,300万元至-2,950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实现扣非后净利润-4,800万元至-5,450万元,同比由盈转亏。4月25日,道氏技术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2,789.4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5,172.23万元。道氏技术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同时,公司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存在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的情形。道氏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2023年12月19日,道氏技术子公司江西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佳纳)收到政府补助款1,339.28万元,但公司迟至2024年1月26日才披露该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道氏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胡东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吴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胡东杰、吴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道氏技术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监管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据查,道氏技术成立于2007年9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荣继华,注册资本为5.79亿元,主营业务是碳材料、锂电材料、陶瓷材料三大板块。该公司大股东为荣继华,持股21.21%。

道氏技术(300409.SZ)4月25日发布年度业绩报告称,2023年营业收入约72.96亿元,同比增加6.3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2789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5元。

来源:瑞财经

作者:张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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