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速创新境外销售占比超99%,美国专利诉讼案尚未完结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张林霞 5.7w阅读 2024-06-02 10:42

瑞财经 张林霞 5月11日,深交所披露关于终止对深圳市飞速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速创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审核的决定,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杨猛、刘兴德。

飞速创新为一家专注于网络通信领域核心设备及通用配件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的企业,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通信设备、通用配件及系统解决方案的一站式供应。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光模块及高速线缆、网络设备、光纤跳线及尾纤、光纤配线管理产品、光传输设备、铜缆综合布线产品、测试仪器及工具等。

为全球客户提供产品的飞速创新,其境外营收占据了公司总营收的绝对值。

2020年-2023年上半年,飞速创新境外销售占比分别高达98.89%、99.15%、99.29%及99.27%。这意味着,公司经济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境外市场。

不过,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经营风险。飞速创新坦言,公司将面临更多境外经营环境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可能导致经营业绩波动甚至经营业绩下滑50%及以上。

飞速创新向境外销售的国家中,对美国销售占比最高,各期分别为45.77%、43.58%、46.25%及46.38%,近乎一半。

而依赖美国市场,中美贸易摩擦也成为飞速创新的一项经营风险。中美贸易摩擦导致的关税加征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阻碍,虽然截至目前未对公司业绩造成显著影响,但未来若中美贸易关系恶化,公司将可能面临销售受阻、经营业绩波动甚至下滑50%及以上的风险。

报告期内,飞速创新子公司FS US就与美国一家上市公司康宁公司子公司Corning存在一起专利侵权诉讼案。

据了解,2020年2月21日,Corning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请书,申请对FS US在内的13家企业发起337调查案件。

Corning认为,FS US在美国销售的某些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进口产品(下称“涉诉产品”)违反了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侵犯了其主张的5项美国专利(US 9,020,320、US 8,712,206、US 10,120,153、US 10,094,996、US 10,444,456)中的一项或多项,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展开337调查,并签发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以及停止令。

经过审查调查记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涉诉产品违反了第337条,并于2021年8月3日作出复审裁决并发布针对被申诉人Leviton、Panduit和FS US的停止和终止令,禁止其进口侵权高密度光纤设备和组件。

随后,2021年11月29日,FS US及另外两名被申请人又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20日,联邦巡回法院作出裁决,支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定。

同时,2021年9月27日,FS US对Corning在337调查案中所引用的No. 9,020,320专利,向美国专利局提起专利无效诉讼。而截至报告期末,美国专利局尚未作出裁决。

据回复函,涉诉产品为FHX系列产品,是公司光纤配线管理产品中一款高密度的配线搭配方案,主要包括光纤配线箱、配线盒等,此类产品系配合公司的主力产品交换机、光模块等通信产品使用,定位于辅助综合配线、理线的作用。

2020年,FS US销售的FHX系列产品在美国地区的销售收入、毛利分别为108.36万元、44.88万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毛利的比例为0.09%、0.04%。

自2021年起,FS US退而求其次,停止了在美国地区销售FHX系列产品,转而用FHD系列产品代替。2020年-2023年上半年,FHD系列产品在美国地区的销售占比金额分别为1845万元、2943.13万元、2990.28万元及1718.42万元。

来源:瑞财经

作者:张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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