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北交所下发关于给予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大催化”)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凯大催化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凯大催化于2024年2月26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后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相关修正公告。凯大催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1,513.47万元修正为496.44万元,差异幅度为67.20%。凯大催化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2、财务数据错报
2024年4月25日,凯大催化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其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其中,2023年一季报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1,357.13万元,调减比例为92.53%;2023年半年报中的营业收入调减9,239.67万元,调减比例为12.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4,303.67万元,调减比例为203.73%;2023年三季报中的营业收入调减32,185.09万元,调减比例为26.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3,660.63万元,调减比例为143.77%。
北交所表示,凯大催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以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存在错报的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第6.2.4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责任人方面,公司董事长姚洪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林桂燕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姚文轩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凯大催化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北交所对凯大催化、姚洪、林桂燕、姚文轩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姚洪,男,195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1982年8月毕业于中南大学有色金属冶炼专业,2005年获浙江工业大学工业催化硕士学位。1982年8月至1985年4月就职于天津冶金材料研究所;1985年5月至1996年4月就职于国内贸易部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其中:1988年至1990年就职于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任现场总工程师;1990年至1996年任第一研究室主任、研究所所长秘书;1996年5月至2004年12月就职于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任贵金属研究室总经理;2005年3月创办凯大有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4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4月至2020年6月就职于凯大催化,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就职于凯大催化,任董事长。
林桂燕,女,196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8月毕业于中南大学冶金分析化学专业,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2年8月至1996年4月就职于国内贸易部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任分析室主任;1996年5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05年6月至2014年4月就职于凯大有限;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就职于凯大催化,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就职于凯大催化,任董事兼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凯大催化董事兼总经理。
姚文轩,男,199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就职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曾任审计员、高级审计员;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就职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曾任助理经理;2023年5月起,就职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638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姚洪,经营范围含制造加工工业催化剂,炭载类催化剂、三苯基膦羰基乙酰丙酮铑、有色金属催化剂、精细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等。
来源:瑞财经
作者:赵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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