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合肥 5月2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肥东房产新政发布》,此次新政包含实施购房补贴、鼓励房企让利、优化销售政策、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支持“卖旧买新”、落实房票安置、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及首付比例、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给、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共计11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有关通知精神,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切实惠及购房群众,进一步支持我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2024年5月15日(含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凡在肥东县所属行政管辖范围内,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总房价2%的补贴;新购买新建车位(库)的购置人,给予车位(库)总价款3%的购置补贴;2024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5000元消费券补贴(包括家电消费券、汽车消费券、百货消费券、家具消费券等);2024年9月30日(含30日)之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3000元消费券补贴(包括家电消费券、汽车消费券、百货消费券、家具消费券等)。以上补贴标准,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本县以合法方式取得商品住宅性质房屋所有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二、鼓励房企让利。支持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开展新建商品住房团购、新建商品住房展销会等商业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活动期间同步发放家电消费券、汽车消费券、加油消费券、餐饮消费券、超市百货消费券等,加大优惠力度让利购房群众。
三、优化销售政策。全面取消楼层差价限制,优化价格调整机制。优化调整企业自持商办比例政策。支持竞自持租赁住房整体转让。支持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对总部企业在我县新购办公用房的,按照合肥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助。优化车位(库)与住宅同步销售政策、车位(库)增购政策。
四、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全面实施房源核验,规范房源发布。优化资金托管,保障交易安全。深入推进带押过户,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居民换购住房。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五、支持“卖旧买新”。探索建立新房与二手房便捷换购通道,帮助购房群众“以旧换新”,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鼓励有资质的国有企业,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适时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安置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丰富房票房源超市等。
六、落实房票安置。继续执行《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东政办秘〔2023〕26号),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的多样化需求,规范房票核发、使用、兑付。落实优惠政策,给予购房奖励,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对刚性和改善性需求家庭,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70万元;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12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84万元。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2024年5月18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新利率执行。2024年5月18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八、动态调整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及首付比例。在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符合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条件时,及时按程序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首套住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九、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在本县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在本县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十、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给。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重点区域发展。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住宅供给。优化控规导则,调整阳台、层高、架空层等管理要求。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规则,提高住宅得房率。
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坚持以需定建、职住平衡、分类保障,有序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保障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实行现房销售。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需制定配套政策的,待配套政策出台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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