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收警示函,未审慎履职、有效核实客户材料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刘治颖 3.8w阅读 2024-05-24 14:59

5月23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光大证券南京分公司下属营业部在为部分客户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权限时,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有效核实客户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和投资经验等材料。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查,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04-23,法定代表人为刘秋明,注册资本为46.11亿元,经营范围包含: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该公司大股东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持股25.15%。

业绩方面,2023年,光大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00.31亿元,同比下降6.9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71亿元,同比增长33.93%。

来源:瑞财经

作者:刘治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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