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中国人寿财险及相关责任人获罚11万元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2.8w阅读 2024-05-23 17:03

5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被罚款8万元。

时任中国人寿财险新疆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庞龙飞因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旗下核心成员,注册资本为278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23年,中国人寿财险实现营业收入944.9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93亿元。期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8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28%,均高于监管要求。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2023年消费投诉通报数据统计,中国人寿财险监管投诉总量为1721件,其中车险投诉1229件,占比71.41%。

2023年,该公司自受理投诉量为34960件,亿元保费投诉量32.45件/亿元,万张保单投诉量0.14件/万张。其中,车险类投诉占比为91.16%,非车险投诉占比为8.84%。从业务类型来看,理赔类投诉占比为75.12%,承保类投诉占比为14.91%,销售类投诉占比为1.53%,其他类别占比为8.44%。

来源:瑞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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