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前海长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基金)、王长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长富基金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向长富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个别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二是向个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三是向个别投资者披露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虚假净值,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王长富自2015年11月9日至2021年2月3日以及2021年4月27日至今,担任长富基金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各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长富基金、王长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长富基金成立于2015-11-09,法定代表人为王长富,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等。该公司由王长富、曾小华分别持股99%、1%。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长富基金有3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涉案总金额为594.58万元。
来源:瑞财经
作者:刘治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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