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兴业证券及涉事员工收警示函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张林霞 2.7w阅读 2024-05-14 19:26

5月14日,江西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江西监管局发现李晓林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向客户承诺承担损失的行为。上述情况反映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在从业人员管理上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修订)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江西监管局发布《关于对李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资料显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法定代表人杨华辉,兴业证券成员,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86.36亿元人民币,公司大股东为福建省财政厅,持股20.49%。

4月26日,兴业证券(SH601377)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兴业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06.27亿元,同比下降0.30%;实现净利润26.68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64亿元,分别同比下降20.19%和25.51%。

截至2023年末,兴业证券资产总额2736.1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29%;净资产609.7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7.27%;归属母公司净资产563.7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7.86%。

来源:瑞财经

作者:张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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