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张林霞 4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4名签字会计师收到北交所出具的警示函。
据警示函,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耐克”)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
富耐克招股说明书、反馈回复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预付账款、在建工程、净资产等披露不准确的问题,相关财务数据构成错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黄志刚、路珂、吕勇军、李斌进行尽职调查时,未能勤勉尽责、保持职业怀疑,未对大额预付款长期挂账、退回的合理性以及在建工程成本归集核算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未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错报事项,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志刚、路珂、吕勇军、李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富耐克公司及其董事长李和鑫、时任财务总监兼董秘李麟、财务总监兼董秘吴延升3人也因此事被北交所出具警示函。
经北交所查明,富耐克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
富耐克招股说明书、反馈回复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预付账款、在建工程、净资产等披露不准确的问题,相关财务数据构成错报,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李和鑫,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延升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富耐克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交所作出如下决定:对富耐克、李和鑫、李麟、吴延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悉,富耐克于2022年6月21日申报北交所获受理,2024年2月1日申请撤回而终止。
资料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于2012年,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670万人民币,该所实控人为梁春,受益股份0.3745%,表决权100%。
来源:瑞财经
作者:张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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