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张林霞3月18日消息,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于3月14日收到河北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告知书显示,河北证监局拟决定,针对汇金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对汇金股份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处以150万元罚款。另外,因汇金股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河北证监局对汇金股份再次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汇金股份合计处以200万元罚款。
此外,河北证监局已陆续向时任董事长杨振宪、时任董事、总经理郭俊凯、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俊超送达相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天眼查显示,汇金股份成立日期为2005年03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韩春丽,注册资本为52894.3475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金融机具、办公机械、普通机械、电子设备等。透过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实控人为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
汇金股份涉及司法案件58起,24.1%的涉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39.7%的案件身份为被告,55.2%的案件身份为原告,历史被执行人1次,被执行总金额622.93万元。
来源:瑞财经
作者:张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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