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合肥 近日,芜湖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
《征求意见稿》显示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偿安置等值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仍按规定缴纳契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持有人购房优惠,购房单价可低于备案价92折,但不得低于85折;同时也指出房票可通过转让或赠与方式进行流通。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赠)人等相关内容。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要求,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市区房屋征收工作进度,满足被征收人个性化安置需求,提升安置品质,结合市区现行房票政策落实情况,一是明确《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北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商品房安置(试点)的实施意见》(芜征〔2022〕7号)到期后继续沿用,全面推广,不再试点,二是针对《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市区江南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试点)的实施意见》(芜征〔2022〕5号)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市住建局和各区、开发区根据房屋征收计划及居民实际安置需求,结合房地产市场状况,通过创建通道、政策引导、筹集房源等举措,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拓宽安置渠道,实现征收安置与新建商品住房开发深度联动。
二、基本原则
房票安置遵循“市场安置、自主购房、灵活转让、凭证结算、全面推广”的原则。
三、优惠政策
房票安置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首选安置方式,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房票安置补助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安置的,房票安置补助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物)的25%。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安置的,房票安置补助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人均不足标准补偿面积的区位价格补助和附属物的总额的25%。
(二)房票流通
房票可通过转让或赠与方式进行流通。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赠)人。
(三)契税优惠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偿安置等值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仍按规定缴纳契税。
房票受让(赠)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四、操作程序
(一)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实施部门开具房票一式两联,双方分别签字、盖章;结算联由被征收人持有,存根联放入征收档案保存。
(三)房票转让或赠与的,须至区级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房票持有人持结算联及征收补偿协议(已转让或赠与的须持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并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的购房款由个人承担。持房票购房的,按现金购房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
(五)一张房票购买两套或多套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相关信息后可收取房票结算联复印件。
(六)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房票购房相关材料至市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确认,确认后提交资金保障部门,资金保障部门及时与房票持有人确认购房信息,并在两周内结算房款和房票结余的货币补偿资金(扣减对应的房票安置补助)。期房结算的购房款须拨付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房结算的购房款直接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办法
(一)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积极参与,提供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提供全部可售新建商品住房源信息及相关资料。市开发处组织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源,并将房源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持有人购房优惠,购房单价可低于备案价92折,但不得低于85折。
六、其他
(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房票实行实名制,自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在房票中载明,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征收人可选择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开具后不得再进行分割;房票不得抵押、质押。
(二)本意见中市区江南片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镜湖区、鸠江区(不含江北区域)、弋江区行政区域;市区江南片房票持有人可在市区范围内(不含繁昌区、湾沚区)可供安置的新建商品住房自行购房安置。
(三)征收安置资金由项目主体单位保障,契税减免由对应的新建商品住房契税收益主体保障。
(四)本意见中优惠政策可与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五)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可参照执行或单独制定房票政策报市级部门备案。
(六)本意见由市住建局(市征收处、市开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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