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苏州 3月5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的通知,针对改善型住宅出台诸多新规。
划重点:
1、鼓励采用围合的布局形式。
2、除临江、临湖及城市规划特殊区域外,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应大于60m, 容积率不宜小于0.8,也不宜大于1.8。
3、改善型住宅与高速公路、国省道、轨道交通隔离栅的距离宜控制在200m 以上,与城市快速路的距离宜控制在100m 以上。
4、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3%,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1m²/人,并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相关规定。
5、鼓励采用屋顶绿化、空中花园、墙面垂直绿化等多种方式,形成多层次、立体的绿化景观效果,营造宜居的住区环境。
6、住区应按规模配置以乒乓球台等小型设施为重点的体育健身设施和场地,设施种类不应少于4种。
7、改善型住宅户型设计应空间方正、动静分区、功能完善,套内建筑面 积应与功能空间数量、面积相匹配;当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20m² 时,宜增设家政间、独立储藏间、健身空间等。
8、改善型住宅应设置独立入户玄关,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² (不含 玄关柜),并为安全监控等预留点位。独立入户玄关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m, 进深不宜小于1.5m, 并能满足搬运大型家具的需要。
9、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50m²的户型,可以设置客厅挑空,增强住户居住体验。
10、改善型住宅厨房使用面积应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², 鼓励采用全电气化厨房。
11、改善型住宅入户门门洞高度不应小于2.3m, 宽度不应小于1.2m, 并应采用子母门。
12、层及以下改善型住宅单元门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12层及以上改善型住宅单元门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8m²。
13、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m, 三层以上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大于 3.6m; 设有地暖、管道式新风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5m。
14、改善型住宅应进行适老性专项设计。
15、装饰装修材料甲醛释放量不应低于《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GB/T 39600中E级,有条件时宜达到E级。
16、主体结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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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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