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最高可贷130万!二套最高80万!佛山公积金新规3月起施行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6.7w阅读 2024-01-03 09:34

首套房最高可贷130万!佛山公积金新政来了!

日前,佛山市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一口气连发5份文件,涉及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提取等调整,计划将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重点包括有:

1、明确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20%;

2、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首套夫妻最高可贷100万;二套80万。多孩家庭/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商品房,最高夫妻可贷130万。(注意:多孩家庭是指三个以上)

3、设置最低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

4、提高租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多孩家庭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关于贷款:多孩家庭最高可贷130万

根据《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20%。

双缴存职工家庭首套住房最高可贷100万元;第二套住房最高可贷80万元。对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多孩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分别上浮10%且上浮比例可累加,即双缴存职工家庭首套住房最高可贷130万元。

此外,为保障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利益,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

【相关政策问答】

(一)《通知》何时实施?

答:《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受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通知》执行。

(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有效期是否有延长?

答: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证政策的延续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止。

(三)公积金贷款是否对首付款有规定?

答:无论是首套还是二套,无论是购房还是建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20%。

(四)什么是双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缴存时间如何认定?

答:双缴存职工家庭是指同一家庭内夫妻双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且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确定主借款申请人,缴存时间的认定以主借款申请人为准。

例:职工张三和配偶李四在本市购房,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需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张三的缴存时间为40个月,李四的缴存时间为18个月,那么若主借款申请人为张三,则缴存时间认定为40个月;若主借款申请人为李四,则缴存时间认定为18个月。

(五)缴存时间对贷款额度计算有何影响?

答:缴存时间分三个时间段:

1.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即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

2.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即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

3.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含)以上(即缴存时间≥36个月)。

作为计算家庭可贷款额度的其中一个因素,缴存时间的不同不仅对应不同的最高可贷额度,同时还对应不同的缴存时间系数。

(六)什么情况下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上浮比例是多少?

答: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购买的住房为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购买的住房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3.属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包括高层次人才家庭),上浮比例可累加。

例:双缴存职工家庭首套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为100万,现职工王五家庭(双缴存职工的家庭)在佛山购买首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且其家庭属于多孩家庭,则上浮比例为20%,其最高可贷额度为120万(最高可贷额度并非最终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须按照《贷款办法》规定计算并确定)。

(七)如何理解最低贷款额度?

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

例:职工王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测算出的最终贷款额度为5万元,其测算的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那么其最终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是什么?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流动性风险系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是指某一时点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

根据我市建立的预警分级管理,按照预警由低到高,分为一级预警(8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90%)、二级预警(9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95%)和三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95%)三个等级。当我市预警等级发生变化且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当前预警等级时,公积金中心将根据资金情况调整预警等级和流动性风险系数,并向社会公布。另外,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时,因未触发相应预警等级,计算贷款额度不引入流动性风险系数。

借款申请人可贷额度适用的流动性风险系数,以递交公积金贷款申请登记时所对应的流动性风险系数为准。

(九)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时间如何认定?

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时间按≥36个月认定。

(十)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买佛山市家庭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高层次人才购买佛山市家庭首套住房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贷款规定(即《佛山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高层次人才购买佛山市家庭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买的住房为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或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或符合多孩家庭条件,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吗?

答:不可以,所述情形不适用于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购买佛山市家庭首套住房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贷款规定(即《佛山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夫妻双方均属高层次人才,购买佛山市家庭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是否可累计?

答:可以,若夫妻双方均属高层次人才,购买佛山市家庭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按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贷款规定的标准进行累计。但夫妻只有一方为高层次人才,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选择是否以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进行申请,若以高层次人才进行申请,则可按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贷款规定执行;若不以高层次人才进行申请,则按《通知》执行。

关于提取:多孩家庭租房提取额度更高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则与现行的提取办法基本没有太大的变化。

其中,公积金提取主要覆盖了住房消费类的提取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租房自住;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还有注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提取额度方面根据不同提取方式额度也有所不同。

其中,购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和不超过该套住房还款本息;

租房提取的,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核定。每月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

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金额按照租房发票核定。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月租金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超出的部分不计入可提取额度。公积金中心于每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租住商品住房、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

【相关政策问答】

(一)关于《提取办法》实施的问题

1.《提取办法》何时施行?

答:《提取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提取办法》施行后是否会影响原已办理的提取业务?

答:《提取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可按原提取相关规定继续提取;若在本办法实施后更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即在《提取办法》实施日期前已办理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在提取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额度未提取完毕,已生效未停止的提取仍会继续自动划账;自动划账已终止的,同一套房屋须再次办理提取的,仍可按原规定继续提取。若在实施日期后以新房屋进行提取的,则按《提取办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问题

1.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两者有何区别?

答: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是两个不同的提取情形,两者的提取时限、提取额度等规定均不尽相同。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当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允许按月提取,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以上。贷款结清后,如住房未出售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可在结清后一年以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该套住房还款本息,且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2.什么情况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什么情况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答:职工购房后,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中一种情形进行提取。

情况一:在本市购房

(1)全款购房: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2)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2024年3月1日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冲还贷),2024年3月1日前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未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3)使用纯商业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4)使用组合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下同):2024年3月1日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办理公积金冲还贷,在公积金冲还贷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2024年3月1日前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未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情况二:在异地购房

(1)全款购房: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2)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3)使用纯商业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4)使用组合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3.在贷款未发放前是否能先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再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答:不可以,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办理。

4.在本市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还能否以该住房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答:分两种情况:

情形一: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无法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情形二:使用组合贷款购房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协议成功生效后可以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即公积金冲还贷成功还款一期后可申请。另外,每次提取,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职工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在购房贷款结清后是否还能继续提取?

答:2024年3月1日后,职工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申报提取的,在购房贷款结清后,如住房未出售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可在结清后一年以内再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一次。

6.要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利息部分,应如何办理?

答:应在贷款还款期间或贷款结清后一年以内提出申请,需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或银行出具的还款利息证明(该证明须包含借款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贷款总额、贷款地址、贷款是否还清、还贷利息的总额等信息)。以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利息申请提取的,可无需提供还款利息证明。

(四)关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问题

1.什么情况可办理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答: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并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住房危险性鉴定已达到C级或D级的,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其中涉及装修部分的支出不计入可提取额度),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五)关于租房提取的问题

1.租住异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能否提取?

答:不能,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方可提取。

2.职工租住公寓、自建房等用于自住,是否可以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参照租住商品住房提取进行申报。

3.如何理解“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规定?

答:“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是指职工在本市开设个人账户满3个月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4.如何理解“按年提取”和“按月提取”?

答:按年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可申报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当年度12个月的可提取额度,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

按月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每月可申报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以上,一个提取年度内可多次提取,每次提取可申报至当月,不得重复申报。

5.同一提取年度内,选择“按月提取”办理首次提取后,再次办理时能否选择“按年提取”?

答:不能,同一提取年度内,职工只能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其中一种方式办理,不能更换提取频次。

6.职工租房提取后还有剩余可提取额度,下次再办理租房提取时能累计吗?

答:不能,根据《提取办法》第十条,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

7.职工租房提取时,只提取了其中几个月的租金(额度),下次申报时能否再重新申报提取未提取月份的公积金?

答:提取不往前追溯。

例:职工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租赁住房,2023年12月办理提取时,申报提取2023年8月、10月、12月的租金,下次申报提取时,不得再申报提取2023年7月、9月、11月的租金。

8.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中的“月租金”和“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多孩家庭(指现有三个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以职工提供的亲子关系佐证材料核定)租住商品住房的,在月租金不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合共的可提取额度以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月租金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例一:职工和配偶是多孩家庭,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月租金为3000元,不超过我市2023年度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5447元,则双方合共每月可提取额度为3000元。

例二:职工和配偶是多孩家庭,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月租金为6000元,超过我市2023年度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5447元,则合共每月可提取额度为5447元。

(六)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问题

1.如何理解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既有住宅”?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以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含)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2022年1月1日后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实施加装电梯,并符合本市加装电梯相关规定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所分摊的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具体分摊的费用按职工提供的出资佐证材料核定,产权人可自行协商确定各自的可提取额度,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七)关于注销提取的问题

1.未达到法定年龄提前退休的,能否办理注销提取?

答:在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可提出申请。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办理提取时什么情况可免提供公证书?

答: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且不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法定继承人提供职工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即可。

(八)关于提取范围、提取条件的问题

1.职工在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在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职工夫妻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可以申请提取。

2.购买写字楼、商铺可以办理提取吗?

答:购买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的,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3.职工在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其配偶(未登记一方)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分下列多种情况:

情况一:婚前全款购房

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应依法认定产权登记上确认的所有权人,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职工不能以该房屋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即未登记一方不能以此进行提取。

情况二:婚前贷款购房

(1)在2024年3月1日前已办理提取的住房,按原提取规定执行,即未登记一方不能以此进行提取。

(2)在2024年3月1日前未办理提取的住房,按《提取办法》规定执行:

①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已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只能用于公积金冲还贷,不能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未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②使用纯商业贷款购房: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③使用组合贷款购房:已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后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未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4.当提取的住房产权发生变更时(包括住房出售、产权灭失等),是否可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当职工及配偶不再拥有提取住房的所有权,不允许继续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如何理解《提取办法》第十八条中的“职工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

答:即职工同时符合《提取办法》第五条中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以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九)关于提取时限、提取额度的问题

1.每次提取是否有提取时间间隔的规定?

答:职工以同一种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每次提取应当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包括公积金冲还贷)、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月提取,应当间隔1个月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年提取等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2.提取的住房有多名产权人,提取额度是如何划分的?

答:提取的住房有两名及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

3.职工现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能否更换提取情形或住房进行提取?原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如何处理?是否能累加或者再次提取?

答:根据《提取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额度,职工申请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时,应当重新核定个人可提取额度,原已申报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既不进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例:职工正在以住房A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在此期间又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住房B,但住房A未还清贷款仍在职工名下且额度未提取完毕,若职工申请以住房B进行提取,那么日后不能再申报提取住房A的剩余可提取额度,且在核定住房B的可提取额度时,住房A的剩余可提取额度不会进行累加。

(十)关于业务办理、业务审核的问题

1.提取材料中的佐证材料,具体是指什么?

答:(1)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佐证材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凭据、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支出凭据等能够明确租金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佐证材料,是指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能够明确职工婚姻状况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亲子关系佐证材料,是指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合法收养文书等能够明确抚养、收养三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出资佐证材料,是指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等能够证实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情况的证明材料。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佐证材料,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

(6)亲属关系佐证材料,是指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等能够明确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2.职工不便本人亲自到场办理提取的,是否可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可以,职工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同时提供监护证明文件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问题

1.对于违规提取行为,公积金中心会如何处置?

答: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将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其中,提取未支付的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后解除限制,已支付的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3年后解除限制。

对于违规提取的职工,由公积金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关于缴存: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则明确了缴存对象、范围和额度。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应当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并取1%的整数倍。

【相关问答】

(一)住房公积金术语

1.单位管理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反映和记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管理户。

2.单位登记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的用于识别单位管理户的编码。

3.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4.个人账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的用于识别个人账户的编码。

5.汇缴: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6.封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其个人账户封存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行为。

7.同城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

8.异地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9.缴存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二)关于缴存对象与范围的问题

1.哪些单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1)国家机关;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3)事业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社会团体。

2.本市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缴存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3.如何理解在职职工?

答:在职职工是指在《缴存办法》第五条所列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4.单位是否能为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单位可按照《缴存办法》为在职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5.已退休的职工是否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缴存办法》第九条已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存在延迟退休的情况除外。

6.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三)关于单位管理户管理的问题

1.新设立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是否需同时新增人员?办理材料中需要的“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具体是指什么?

答: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当立即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或同城转移手续。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是指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

2.是否须指定专人办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是,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即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在单位缴存登记时按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登记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单位更换经办人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的办理材料中“变更后的单位证件”具体是指什么?

答:变更后的单位证件是指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

4.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所需的“单位注销文件材料”主要指什么?

答:单位注销文件材料是指如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5.单位迁移到外市,是否可以注销单位管理户?

答:可以,若单位已迁移出我市,需要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提供单位迁出我市的相关文件材料、填写申请表办理。

6.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单位管理户应如何处理?

答: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且单位管理户下无职工个人账户的,公积金中心核实后有权对此类单位管理户进行清理。

(四)关于个人账户管理的问题

1.单位为新录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还是同城转移手续?

答:单位新录用职工且职工未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且职工已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为职工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一名职工在本市是否只能有一个个人账户?

答:每名职工在本市内只能有一个个人账户,拥有多个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3.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手续?

答: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缴存单位提供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为职工办理。

若职工在账户封存期间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个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能证实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在公安部门变更信息时的变更材料等)或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4.职工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由原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再由新单位为职工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5.曾在异地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需将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到本市?

答:职工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单位或职工应当申请将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市个人账户。

6.如何理解《缴存办法》第十三条中的“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以上”?

答:即职工在佛山市已开设个人账户满6个月及以上,且累计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

7.现时已到异地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异地吗?

答:个人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违规提取、公积金贷款存在违规情形且资金未按要求全额退回的;

(2)个人账户存在被冻结情况的。

8.对于账户余额为0的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会如何处理?

答:账户余额为0且未注销的职工个人账户,连续1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核实后有权对此类个人账户进行清理。

9.住房公积金是否会结息?如何计算?何时结息?

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五)关于缴存标准和方式的问题

1.如何确定职工的缴存基数?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当月的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当月的工资。

2.缴存基数是否有规定上下限?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适时公布。

3.单位和职工应如何确定缴存比例?

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应当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并取1%的整数倍。

在5%-12%范围内,单位可按差异化比例缴存;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

例:单位为职工A缴存的单位缴存比例为8%,则职工A可选择8%、9%、10%、11%和12%其中之一作为个人缴存比例。

4.如何理解“差异化比例”?

答:差异化比例缴存,即单位可在5%-12%范围内,选择不同的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

5.实行差异化比例是否需要申请?

答:单位实行差异化单位缴存比例缴存的,应事先充分与职工沟通协商,确定后报公积金中心备案。

6.如何计算月缴存额?

答:月缴存额由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两部分构成。

单位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

即: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取整)+职工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取整)=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例:职工的缴存基数为601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8%,职工缴存比例为10%,即单位月缴存额为6010×8%=480.8元,四舍五入为481元,职工月缴存额为6010×10%=601元,月缴存额为481+601=1082元。

7.如何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日前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于规定时间内为发生变化的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申报调整时间应从每年7月份开始。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8.单位应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是否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0.住房公积金汇缴有什么方式?单位应如何办理?

答:住房公积金汇缴分为自主汇缴和委托扣缴两种方式。原则上单位应当采用委托扣缴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即签订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扣缴的银行账户,由公积金中心按约定方式扣缴。确实无法采用委托扣缴方式的,可采用自主汇缴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即确认应缴住房公积金金额,获取缴款登记号后主动把汇缴资金划账至住房公积金专户。

1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是否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2.单位是否应当补缴欠缴、少缴或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欠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规定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补缴起算日期不早于《条例》颁布实施之日(即1999年4月3日),不早于单位成立日期,不早于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日期。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也应为职工补缴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的,其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六)其他问题

1.职工是否有权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义务?

答: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当单位出现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时,应如何处理?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缴存办法》何时施行?

答: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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