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 刘治颖 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成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据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3年初,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高新”)子公司山东瑞蚨祥贸易有限公司开展黄金贸易业务,济南高新在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对有关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2023年8月19日,济南高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有关贸易业务进行重新梳理,将上述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22,391,068.00元。上述事项导致济南高新前期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济南高新及时任财务总监作出监管警示决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责任人方面,济南高新时任董事长王成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成东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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