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修改完善规范运作指引,明确操作性要求。证监会表示,持续稳定的分红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回报,推动树立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公司专注主业。
明喆集团积极响应新政,已实施了多年现金分红,明喆集团延续以往分红政策,在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按照《公司章程》适时实施分红。
其中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推动明喆集团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明喆集团制订了《明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明确了公司上市后“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结合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分红基于良好的过往业绩,积极回报股东和员工
自明喆集团成立以来经营稳定,收入及利润状况持续向好,积累了较多收益,公司合计实施现金分红84,360.00万元,其中,38,000.00万元对应分配的是公司以前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剩余46,360.00万元对应分配的是近几年的经营业绩,而公司目前仍有较大比例未分配利润可以在未来继续实施分红。
2022年11月1日,明喆集团按截至2022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基础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全部转增资本公积。鉴于资本公积不可以直接向股东分配,若不及时进行现金分红,股改后该部分未分配利润未来只能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形式,而不能通过现金分红的形式分配给股东。因此,明喆集团在股改前,实施了报告期内最后一笔分红,金额为14,500.00万元。与此类似,同行业上市公司新大正、南都物业均存在股改前分红的情况。
明喆集团自2020年起开始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累计将176名核心员工吸纳为股东。受到激励的员工,可以通过股权增值后的处置资本利得或者分红实现收益。及时通过现金分红给予员工合理回报,鼓励员工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共同成长,更能达到激励效果,从而保障公司人才团队的稳定性和对优秀人才的吸引,近几年明喆集团派发给员工的现金分红有效地激励了核心人员。
现金分红政策符合行业普遍做法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经营稳定,收入及利润状况持续向好,积累了较多收益,截至报告期初,发行人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已达38,400.81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母公司净利润为77,278.76万元(剔除股份支付影响的净利润为98,210.57万元)。上述业绩规模在A股上市同行业公司中,仅次于招商积余。因此,发行人基于自身经营业绩积累,在充分考虑经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实施了现金分红。
报告期内,明喆集团合计实施现金分红84,360.00万元,其中,38,000.00万元对应分配的是报告期以前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对于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明喆集团实施分红的比例未过半,仍留存较多经营业绩用于未来新老股东共享。公司现金分红均基于上一年度或半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实施,不存在超额分配的情况。
报告期内,明喆集团因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合计确认股份支付27,770.38万元,相应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计入管理费用的股份支付金额减少了当期净利润,而计入资本公积的股份支付金额未来仍可由新老股东共享。因此,报告期内的净利润和股份支付确认的资本公积都是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积累,可用于股东分配
此外,明喆集团所处行业的现金流情况良好,同行业可比公司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馈股东的情况较为普遍。
新大正、南都物业和发行人在首发报告期的业绩积累分别为32,284.70万元、25,831.98万元和136,611.38万元,对应分红21,176.55万元、14,300.00万元和84,360.00万元,分红占业绩积累比例分别为65.59%、55.36%和61.75%。明喆集团分红比例与可比公司接近。
综上,明喆集团报告期内进行大额分红,是基于良好的过往业绩,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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