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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为推进《若干规定》平稳有效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水务局以及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全市水电燃气加价行为治理的通告》。
严格执行国家水电燃气价格政策,不得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有关部门将严格查处水电燃气加价违法行为。
因水电燃气加价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复杂,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全力推动《若干规定》落地,深圳接下来将实施工作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政策宣贯阶段
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整改规范阶段
12月1日起为执法处罚阶段
划重点!12月1日后,对发现违反《若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执法单位将全面依法调查处理!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全市水电燃气加价行为治理的通告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若干规定》顺利实施,确保国家水电燃气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全市水电燃气收费行为合法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水电燃气价格政策。供应企业要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相关价格政策,及时向社会公示价格,不得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代收费人(包括但不限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服务人、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者管理人等单位和个人,下同)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代收费人收取水电燃气费用,应当提供发票或者收据,发票或者收据应当载明水电燃气的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
二、严格查处水电燃气加价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供应企业(即供水、供电、燃气公司)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加价、收取明令禁止取消的收费项目、自立名目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代收费人违法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费用的行为,重点查处代收费人未提供载明水电燃气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的发票或收据、未按照政府定价和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加收其他费用等行为。
三、全面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供应企业、代收费人等收费主体应对照《若干规定》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行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整改规范阶段结束后,执法部门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
四、畅通市民投诉举报渠道。我市“水电燃气加价便民举报专线”已上线运行,市民可通过拨打12345、12315,选择语种后按“8”直达水电燃气加价便民举报专线;或通过“民意速办”小程序点击“主题下单-水电气加价问题”,快速咨询、投诉和举报。
特此通告。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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