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收深圳证监局警示函,因多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吴文婷 4.0w阅读 2023-10-09 09:37

  乐居财经 吴文婷 10月9日,富安娜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芳、龚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7号)。

  警示函指出,2023年9月28日,公司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以全票审议通过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023年9月29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公司前述决议内容表述有误,关联董事已回避该等表决事项并应计入回避票数。此外,2022年以来,公司出现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对外担保总额等数据披露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映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薄弱,有关人员勤勉尽责不到位。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国芳、董事会秘书龚芸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林国芳、龚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 当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严格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富安娜表示,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不断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重要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乐居财经立场。 本文著作权,归乐居财经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本文内容;经允许进行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来源。联系请发邮件至ljcj@leju.com,或点击【联系客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