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昨天江宁、江北、栖霞、雨花台区四区购房补助细则出炉后,今日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共4区也陆续跟进!目前8区相关细则均已发布。
PART1 浦口区
补助范围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可申请购房补助。
补助标准
1. 购房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浦口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1%的补助。 2. 卖旧换新: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浦口区自有商品住房并在浦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购房款0.5%的补助。 3. 人才购房补助:符合《浦口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的D类、E类、F类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购房补助。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为浦口区户籍的购房者,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助。浦口区教育、卫生系统引进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40万元购房补助(具体人才等级和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认定)。 人才类购房补助标准就高不重叠,且不重复享受上述第1和第2条款补助。 申请材料 1. 补助申请审批表。 2. 商品房网签合同、不动产权证(领取补助时提供)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银行I类借记卡复印件。 5. 已售住房网签合同、完税凭证(“卖旧换新”需提供)。 6. 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申请人本人户口簿(申请人才购房补助需提供)。 7.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须为购房人(以合同备案为准),有多名共同购房人的,需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人及补助领款人 办理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核验 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由申请人补充完备、重新申请(不动产权证可作二次提供,无需重新申请) 申请人材料齐全且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需在领取不动产权证后30日内,持回执单至窗口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其他事项 9:00-12:00 政策措施 01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对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阶段性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合同总价的1%发放购房补助,以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为认定标准。 02鼓励“卖旧换新” 政策实施期内对住房“卖旧换新”进行额外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京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我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对象,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购房合同总价0.5%的购房补助。“卖旧换新”顺序不分先后。 03支持多孩家庭安居 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 (至少含一个未成年子女)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万元的购房补助。 04支持高校毕业生安居 05支持各类人才置业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于人才购房的,除享受上述相关政策之外,按照《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符合D、E、F 类人才条件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 06推动商品房团购活动 07鼓励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申请流程 其它事项 025-57236301 025-56600579 PART3 六合区 一、优化购房补助 (一)现行政策 1. 发放购房补助。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小于144㎡并网签备案的购房者,符合条件的按购房金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 2. 发放人才购房专项补助。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卫健、教育系统员工、行业人才类购房人,经申请可按300元/㎡标准(以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发放专项补助。 (二)优化政策 1. 上述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 自2023年8月1日(含)起,购房人依照上述政策申请1%购房补助时,不再受144㎡以下面积限制,其他申请条件及适用范围不变。 二、“卖旧换新”补助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购房金额0.5%的补助优惠。 三、 政策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六合区内(不含葛塘、长芦、大厂街道),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为条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商品房认购时间为依据。 四、申领流程 (一)申请 1. 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 前往六合区市民中心一楼房产综合窗口申请 3. 提交相关材料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学历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在六合区内缴纳社保)、证载范围内所有登记权利人居民身份证、商品房认购协议。 居民身份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完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核验 (二)受理 1.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初审 2. 资料齐全的,进入审批程序 3. 对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 (三)发放 五、注意事项
一、新房购置补助
为支持刚需和改善型住房购房需求,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延续去年购房补助政策;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凭契税发票可给予购房合同价格1%补助。
(一)补助范围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二)补助标准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购房合同价格(不含税)1%给予购房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购房合同价格1%给予购房补助。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价格以开发企业出具的税务发票为计算标准。
(三)申报流程
1.申请人到高淳区市民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房产局窗口申请领取,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2.规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所购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3.区房产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汇总,每月定期将补助金额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上。
4.区财政局负责设立购房补助专项资金,及时调度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四)申领期限
1.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本《细则》发文之前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后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2.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前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细则》发文之后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后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3.如有符合补助要求的,交付时间在首次登记时间之后的,应在交付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如有符合补助要求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4.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二、“卖旧换新”补助优惠
为进一步释放改善需求同时活跃存量房市场,在现有购房补助政策基础上出台“卖旧换新”政策。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再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同价格0.5%的补助优惠。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顺序不做要求,政策适用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条件,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依据。
(一)补助范围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期间内需完成自有住房转移登记、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新建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按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价格的0.5%给予购房补助。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价格以开发企业出具的税务发票为计算标准。
(三)申报流程
1.申请人到高淳区市民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房产局窗口申请领取,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2.规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出售自有住房转移登记、所购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3.区房产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汇总,每月定期将补助金额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上。
4.区财政局负责设立购房补助专项资金,及时调度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四)申领期限
1.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本《细则》发文之前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后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2.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前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细则》发文之后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后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3.如有符合补助要求的,交付时间在首次登记时间之后的,应在交付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如有符合补助要求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4.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三、其他事项
1.本《细则》发文之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政策。
2.购房时间范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区房产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4.特殊情况,按相关文件执行。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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