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8区购房补助细则均已出炉!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1.8w阅读 2023-09-10 17:22

继昨天江宁、江北、栖霞、雨花台区四区购房补助细则出炉后,今日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共4区也陆续跟进!目前8区相关细则均已发布。

PART1 浦口区

补助范围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可申请购房补助。

补助标准

1. 购房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浦口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1%的补助。

2. 卖旧换新: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浦口区自有商品住房并在浦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购房款0.5%的补助。

3. 人才购房补助:符合《浦口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的D类、E类、F类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购房补助。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为浦口区户籍的购房者,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助。浦口区教育、卫生系统引进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40万元购房补助(具体人才等级和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认定)。

人才类购房补助标准就高不重叠,且不重复享受上述第1和第2条款补助。

申请材料

1. 补助申请审批表。

2. 商品房网签合同、不动产权证(领取补助时提供)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银行I类借记卡复印件。

5. 已售住房网签合同、完税凭证(“卖旧换新”需提供)。

6. 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申请人本人户口簿(申请人才购房补助需提供)。

7.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

1. 自主申请
申请人至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指定办理窗口领取和填写相应类别的补助申请审批表
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为购房人(以合同备案为准),有多名共同购房人的,需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人及补助领款人

2. 受理审核

办理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核验

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由申请人补充完备、重新申请(不动产权证可作二次提供,无需重新申请)

材料审核通过后,窗口出具办理回执单
3. 复核发放

申请人材料齐全且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需在领取不动产权证后30日内,持回执单至窗口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指浦口区包括江浦街道、桥林街道、星甸街道、汤泉街道、永宁街道、珍珠泉度假区等范围。
2. 购房时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3. 2023年8月1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备案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4. 购房款以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中全部价款金额为准。
5. 自2023年9月11日起,在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理窗口,受理补助申请。
6. 购房者需在购房网签合同备案30日内申请购房补助,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在期限内预先申请,待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进行材料补充。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申领资格。
7. 购房者应在第一时间办理不动产权证,如在所购买住房可办证30日内不办证,视同放弃申领资格。
8. 浦口区委组织部(人才办)、浦口区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委等部门负责各类人才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9. 符合《浦口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的D、E、F类人才申领的购房补助金额不抵扣已享受的人才安居租赁补贴。
10.本细则由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申请地点:
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
二楼27、28号窗口
(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4号)
咨询电话:
025-69659032
025-58283992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PART2 溧水区

政策措施

01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对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阶段性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合同总价的1%发放购房补助,以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为认定标准。

02鼓励“卖旧换新”

政策实施期内对住房“卖旧换新”进行额外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京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我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对象,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购房合同总价0.5%的购房补助。“卖旧换新”顺序不分先后。

03支持多孩家庭安居

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 (至少含一个未成年子女)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万元的购房补助。

04支持高校毕业生安居

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正在享受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政策,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高校毕业生,按剩余租赁补贴额度发放购房补助。

05支持各类人才置业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于人才购房的,除享受上述相关政策之外,按照《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符合D、E、F 类人才条件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

06推动商品房团购活动

搭建商品房团购平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社会群体组织团购,鼓励房地产企业提供优质匹配房源参与团购,在案场价格基础上再给予房价、车位等优惠折扣,提供家居、家电等产品消费券。

07鼓励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以企业为产权所有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企业人才公寓的,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其中购买5套(含)以下,给予购房款(税前)0.8%的奖补;购买5套以上,10套(含)以下,给予购房款(税前)1.5%的奖补;购买 10套以上,给予购房款(税前)2%的奖补。

申请流程

  1.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网签备案。
  2.到溧水区市民之家房产局窗口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3.提交材料:居民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含未成年子女的多孩家庭证明、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其它事项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1%购房补助,以及多孩家庭购房补助、高校毕业生购房补助,可在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后,申请补助的70%,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再申请补助的30%;出售原自有住房,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0.5%购房补助,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方可申请。
  2.房屋购买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在政策执行期前合同已经网签,并在政策执行期间申请撤销网签,重新办理网签手续的,不享受购房补助。
  3.购房者应在所购房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起90日内提交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所购房屋发放相关补助后,如退房或更名的,已享受的补助须先行原路退还。
  4.1%购房补助政策与惠企安居服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政策与《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中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5.相关细则由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牵头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25-57236301

025-56600579

PART3  六合区

一、优化购房补助

(一)现行政策

1. 发放购房补助。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小于144㎡并网签备案的购房者,符合条件的按购房金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

2. 发放人才购房专项补助。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卫健、教育系统员工、行业人才类购房人,经申请可按300元/㎡标准(以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发放专项补助。

(二)优化政策

1. 上述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 自2023年8月1日(含)起,购房人依照上述政策申请1%购房补助时,不再受144㎡以下面积限制,其他申请条件及适用范围不变。

二、“卖旧换新”补助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购房金额0.5%的补助优惠。

三、 政策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六合区内(不含葛塘、长芦、大厂街道),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为条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商品房认购时间为依据。

四、申领流程

(一)申请

1. 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 前往六合区市民中心一楼房产综合窗口申请

3. 提交相关材料

1、商品房购房补助
居民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2、人才购房专项补助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学历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在六合区内缴纳社保)、证载范围内所有登记权利人居民身份证、商品房认购协议。

3、“卖旧换新”购房补助

居民身份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完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核验

(二)受理

1.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初审

2. 资料齐全的,进入审批程序

3. 对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

(三)发放

区相关部门核实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并按审定的《购房补助发放清册》适时将购房补助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上。

五、注意事项

1. 市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补助项目相同的,以本政策为准,不叠加享受。
2. 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方可申请相关补助。
3. 购买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90日内需申请房屋登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4. 购买房屋时间认定:预售商品住房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商品房认购并办理合同备案(同时满足);现售商品住房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商品房认购。
5. 购买房屋金额认定:以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发票(不含税金)为计算标准。
6. “卖旧换新”补助对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顺序不做要求,自有住房出售时间以完税发票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以家庭为单位。
7. 本政策自2023年8月1日执行,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牵头负责解释。
8. 政策咨询电话025-57756092、025-57573310(工作日期间)
PART4 高淳区

一、新房购置补助

为支持刚需和改善型住房购房需求,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延续去年购房补助政策;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凭契税发票可给予购房合同价格1%补助。

(一)补助范围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二)补助标准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购房合同价格(不含税)1%给予购房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购房合同价格1%给予购房补助。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价格以开发企业出具的税务发票为计算标准。

(三)申报流程

1.申请人到高淳区市民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房产局窗口申请领取,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2.规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所购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3.区房产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汇总,每月定期将补助金额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上。

4.区财政局负责设立购房补助专项资金,及时调度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四)申领期限

1.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本《细则》发文之前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后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2.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前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细则》发文之后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后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3.如有符合补助要求的,交付时间在首次登记时间之后的,应在交付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如有符合补助要求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4.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二、“卖旧换新”补助优惠

为进一步释放改善需求同时活跃存量房市场,在现有购房补助政策基础上出台“卖旧换新”政策。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再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同价格0.5%的补助优惠。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顺序不做要求,政策适用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条件,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依据。

(一)补助范围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期间内需完成自有住房转移登记、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新建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按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价格的0.5%给予购房补助。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价格以开发企业出具的税务发票为计算标准。

(三)申报流程

1.申请人到高淳区市民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房产局窗口申请领取,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2.规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出售自有住房转移登记、所购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3.区房产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汇总,每月定期将补助金额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上。

4.区财政局负责设立购房补助专项资金,及时调度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四)申领期限

1.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本《细则》发文之前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后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2.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前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细则》发文之后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后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3.如有符合补助要求的,交付时间在首次登记时间之后的,应在交付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如有符合补助要求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4.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三、其他事项

1.本《细则》发文之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政策。

2.购房时间范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区房产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4.特殊情况,按相关文件执行。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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