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9月25日银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如果不同意调整或拟采取置换方式调整的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各大银行后续将在掌上银行、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等渠道提供查询等服务。
调整范围如何界定?
四大行明确,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贷款发放或合同签订时间在今年8月31日以前;贷款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且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无拖欠。
首套房贷如何认定?
对于怎样满足首套,银行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除了签订时符合首套房贷的情况,其中重点是通过后期交易成为首套或由于贷款时所在城市首套认定标准不同的,也可认定为“首套”:
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哈尔滨如何调整?
四大行陆续发布公告称,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公布哈尔滨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历史调整情况,哈尔滨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参照标准”随之出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网站公布的“黑龙江省各城市(地区)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历史调整情况公示”显示,自2019年10月至今,哈尔滨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公示了三次历史调整。
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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