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珠海 9月6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即日起珠海正式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通知明确指出,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范围内,其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零时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附《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珠建〔2023〕72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
二、制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
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包括户籍家庭、非户籍家庭、单身人士、境外人士等不属于法人单位的购房人。户籍家庭和非户籍家庭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二)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核算,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执行。
居民可通过如下途径获取《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1.到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要求出具;2.自行登录“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选择“我要查询”中的“房产证明”——“开具房产证明”;3.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bdc.zhuhai.gov.cn)——选择“快速通道”中的“虚拟自助机”——微信扫码登录——“房产证明”——“开具房产证明”。
(三)政策优化相关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的,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住房贷款享受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不再区分是否有住房贷款记录以及住房贷款是否还清。
(四)执行时点
政策执行时点自印发之日起零时施行。在执行之日零时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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