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明珠被房企欠账,融创以房抵债过户至叶德林名下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吴文婷 3.9w阅读 2023-08-25 14:10

  乐居财经 吴文婷 8月25日消息,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珠”)于近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据乐居财经《预审IPO》查阅招股书,2020年-2022年,新明珠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78.35亿元、84.93亿元、74.2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5.17亿元、6.11亿元、6.12亿元。

  招股书显示,除了恒大,另一家知名房企融创也与新明珠有所瓜葛。

  2022年9月,新明珠将其对融创地产合计8,396.58万元的应收账款权益等额作价、有条件转让给了公司实控人叶德林,并约定债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在叶德林取得融创旗下天房融创用以偿还欠款的工抵房后,将工抵房对外进行销售、出租,并且在实际收到售房款、租金收益后三个工作日内等额向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在叶德林未成功对外销售、出租工抵房及收到售房款、租金收益前无需向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

  也就是说,融创将用工抵房偿还所欠新明珠的债务。为了实现以房抵款,融创方面与新明珠、叶德林签订了《商品房抵房合同》,约定融创以总价8,396.58万元的工抵房置换叶德林从新明珠处受让的债权标的。

  对此行为,监管层也提出了质疑,要求新明珠是否存在为客户变相融资的行为。同时,说明债权转让和以房抵债业务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新明珠回复表示,《商品房抵房合同》约定,天房融创抵债房产完成过户至叶德林名下后,新明珠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已抵销的工程款,因此以房抵债不属于带有追溯权的债务融资行为,不存在为融创地产变相融资的情形。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根据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登记信息,以及登记部门查册结果,上述抵债房产已过户至叶德林名下,因此《商品房抵房合同》的合同各方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新明珠表示,公司系抵债房产的实际权属人,叶德林仅为代公司持有并帮助处置抵债房产,并不享有任何收益或承担任何损失,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尽管融创地产抵债房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债权标的,但综合考虑融创地产目前经营情况及信用风险,实施以房抵债仍有利于保障公司利益。因此,以房抵债系公司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与融创地产达成的交易,与公司关联方无关,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新明珠是一家集建筑陶瓷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建材企业集团,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空间的装修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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