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合肥 7月12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布《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当天起至8月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和生活照料
《条例》拟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居家养老有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街道、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建设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老年学校;建立职业化、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并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在主管部门职责中,民政部门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并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医保部门要建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机制,将居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逐步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和生活照料。
《条例》还初步明确了家庭责任,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扶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关于服务设施,《条例》拟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编制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等地方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对于设施建设要求,《条例》初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服务的房屋、场地。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地上三层以下,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并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由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
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的,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保障公益职能,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条例》拟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分类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助洁、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体检、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日间照料、托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休闲;法律咨询、调解、识骗防骗、安全指导、紧急救援;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
对特困老年人每周探访不少于一次
对于特殊群体服务,《条例》拟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逐步扩大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和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提供关爱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入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预防和化解居家养老安全风险。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层分类的探访制度。对于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每周开展不少于一次探访。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失能、失智、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
此外,《条例》还拟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采取措施支持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和维护,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与信息化、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建立家庭养老床位与机构养老床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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