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 为落实《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珠府〔2021〕6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才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6月27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珠海市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
《实施指引》明确了人才住房分配对象、分配原则、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方面内容。
运营管理单位
人才住房由产权单位或政府指定的国有安居企业进行运营管理。
分配对象
人才住房分配包括面向个人配租配售和面向用人单位配租。
(一)个人。符合“珠海英才计划”类别的各类人才、港澳优秀人才、其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核)定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特殊需要的人才和市、区政府认为需要重点支持的急需紧缺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名师名校长、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珠海工匠、企业首席技师、重点产业领域优秀博士或博士后和其他市、区人才计划重点支持人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港澳人才。
(二)用人单位。经科技、工信或招商等部门认(核)定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重点产业主体、重点科技创新主体、重大招商项目主体和市、区政府认为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及其他组织等。
分配原则
政府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由市、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遵循“以租为主、租售并举、动态管理”的原则。香洲区内的人才住房原则上以租为主,其他各区(功能区)结合本区域实际,根据人才层次比例、住房项目及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租售比例。
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人才住房的,总部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制定分配方案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企事业单位制定分配方案报注册地所在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分配方案应包括分配对象、租金或售价、预售或现售(参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分配原则和后续管理等方面内容。其中,租金和售价由产权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品质市场商品住房价格的60%和50%评估确定。各区将其制定或批准的分配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申请人在工作地所在辖区内申请住房,申请单位在商事登记所在辖区内申请住房。
个人申请条件
(一)出售型人才住房和住房补贴(不含租房和生活补贴)不能同时申请享受,至《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印发前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在退回补贴后,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申请人已享受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享受补贴期满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任何形式不动产产权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三)近5年内在本市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
(四)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验材料
(一)个人申请人才住房除提交人才住房租赁(购买)申请表外,还需核验以下信息: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情况;
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英才卡”等各类人才资格认(核)定情况。如无相关资格认(核)定材料,需提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等;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4.其他需要核验的信息。
(二)单位申请租赁人才住房除提交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外,还需核验以下信息: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信息(如法定代表人为经办人则无需提供);
3.其他需要核验的信息。
分配及申请流程
人才住房实行按批次配租(售),不设置轮候机制。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租(购)流程。
1.发布公告。市、区主管部门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及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下称“信息管理系统”)发布房源分配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内容包括项目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售)对象、认租(购)条件要求、租金(售价)、分配规则、资料提交方式、联系电话及地址等内容。公告期内有意向的申请人自行了解房源情况,并根据公告指引进行申请;
2.提交申请。申请人在公告期内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在线填写《人才住房租赁(购买)申请表(个人版)》、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上传申请资料。
信息管理系统在正式运行前或出现故障、维护管理、升级更新时,申请人可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公告指引向该批次人才住房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资料;
3.审核和异议处理。市、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市、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申请人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等情况的核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社保缴纳、住房货币奖励补贴领取等情况进行核查;不动产登记机构配合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其他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开展相应核查工作。
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的,申请人于15日内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市、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区主管部门于6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异议成立的,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转入下一环节;异议不成立的,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市、区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区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布;
5.组织选房。运营管理单位确定选房时间、地点后以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合格申请人,并组织通过摇号或公告确定的其他规则获取排序号码进行自主选房,同批次中更高类别的人才优选排序选房。放弃选房的,排序在后的依次递补。房源选定后,市、区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6.签约。选房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运营管理单位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出售的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共同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子女的除外。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将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已选房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本次选房无效;
7.办证。签订人才住房买卖合同的,产权单位办理人才住房登记后,协助购买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用人单位申租流程。
1.发布公告。市、区主管部门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及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内容包括项目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对象、认租条件要求、租金、分配规则、资料提交方式、联系电话及地址等内容。公告期内有意向的申请单位自行了解房源情况,并根据公告指引进行申请;
2.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在公告期内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在线填写《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用人单位版)》、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上传申请资料。信息管理系统在正式运行前或出现故障、维护管理、升级更新时,申请单位可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公告指引向该批次人才住房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资料;
3.审核和异议处理。市、区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信、招商等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的,申请单位于15日内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市、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区主管部门于6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异议成立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事项转入下一环节;异议不成立的,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公示。市、区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区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布;
5.组织选房。运营管理单位确定选房时间、地点后以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合格申请单位,并组织通过摇号或公告确定的其他规则获取排序号码进行自主选房。放弃选房的,排序在后的依次递补。房源选定后,市、区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6.签约配租。选房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运营管理单位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合同30日内完成分配,同时将所申请住房对应的入住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日常管理及资格定期复核
(一)日常管理。人才住房分配使用前,运营管理单位做好人才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等各项工作,确保人才住房正常使用。人才住房分配使用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对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向市、区主管部门报告。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人才住房出租、出售、退出等使用情况。
承租单位应对承租的人才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相关情况,并接受运营管理单位和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出售的人才住房的房屋所有人依法履行业主责任,并接受市、区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资格定期复核。运营管理单位每年对已租住人才住房的个人或家庭进行资格复核,每三年对已购买人才住房的个人或家庭进行资格复核。
承租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租住人才住房的个人或家庭进行资格复核,并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相关情况。承租期间以上信息如有变动的,须及时更新并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相关情况。
住房使用要求
承租人、承租单位和购房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和单位资料,配合运营管理单位的资格复核,接受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承租人和购房人应体现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个人素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妥善处理与其他住户的关系,共同创造和维护小区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按《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使用人才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影响住房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
流转与退出
(一)封闭流转。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购房满10年或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7年后,1年内可提出申请解除封闭流转。封闭流转期间,购房人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退出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或转让给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
解除封闭流转时,由市、区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住房市场价格,购房人按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
(二)承租退出。承租人才住房的个人或单位需退出住房的,可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退房申请,在60日内腾空住房并结清所有费用,与运营管理单位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三)退房标准。退房时应达到以下标准:
1.结清房屋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
2.清理个人物品并保持室内干净卫生;
3.修复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造而造成的损坏;
4.注销根据地址注册或申请的数据信息服务,含网络、数字电视等;
5.如购房人占用了户籍、学籍的,退房时需同步完成迁出;
6.其他退房应达到的标准。
(四)收回住房。如在资格条件复核中发现已入住人才住房的人才个人或家庭出现不再符合《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未及时申请退出且继续居住人才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根据《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实施指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吸引五湖四海的人才前来珠海安家,为珠海高质量发展增势蓄能。
来源:珠海政府网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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