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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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等工作,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含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其中,物流仓储用地包括普通物流仓储用地(含物流用地WO、一类仓储用地W1、二类仓储用地W2、三类仓储用地W3)和服务工业生产的港口(港口用地H23)、铁路货运站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3)。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不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名下的上述用地及留用地,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将留用地落实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除外。
第四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严守底线、分类定策、提质增效的原则,并纳入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和维护本市工业项目信息化监管平台及数据标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及数据标准。
第六条 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评估及信息化建设、维护等经费,应按照事权与财权对等的原则,分别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
第七条 一级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工业用地应按照“大集中、小聚集”的原则,在工业新城、工业组团进行合理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产城融合。
第八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划定,各区(功能区)不再单独开展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工作。
第九条 一级控制线划定范围如下:
(一)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已供工业用地;
(二)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新增工业用地中用于工业用途的土地。
第十条 二级控制线划定范围如下:
(一)包含一级控制线内工业用地、一级控制线外的所有已供工业用地、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工业用地且实际为工业用途的用地;
(二)为工业园区配套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和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提出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建议,并充分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意见;
(二)划定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意见;
(三)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进行不少于三十日的批前公示;
(四)研究并及时予以反馈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方案论证和公众参与过程中的相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草案,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五)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形成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成果批准实施后,市自然资源部门应于三十日内开展批后公告。
第十三条 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成果应纳入珠海市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管理应用。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调整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工业用地控制线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实施管理中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应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为依据,调整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
一级控制线调整应在所属各区(功能区)范围内占补平衡;一级控制线外新增的工业用地,应纳入一级控制线管理。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调整包括修编、修改和局部调整。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的,应与之合并开展。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应每五年对工业用地控制线进行一次整体评估,经评估认定确有必要整体调整的,应向市政府提出修编建议。
修编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划定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对一级控制线进行修改: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市级及以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公用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用地且按非工业用途实施的。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对一级控制线外的二级控制线进行修改: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市级及以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公用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用地且按非工业用途实施的;
(四)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民生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经依法批准改建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第十九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修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工业用地控制线修改书面申请(涉及一级控制线修改的应同时提出拟占补平衡方案)并说明理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等相关部门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并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工业用地控制线修改方案。
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并组织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会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五)项程序开展修改工作。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对工业用地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用地功能细分为工业园区配套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用地的;
(二)因连片改造规划建设需要,二级控制线内、一级控制线外工业用地在同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调整位置进行“工改工”的;
(三)因市级以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等设施调整的;
(四)在工业园区内部,政府对工业用地进行等面积调整位置的;
(五)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地、重点保护区域天然林、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古树名木、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河道岸线保护区等不可开发区域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控要求确需调出工业用地控制线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第十九条修改程序执行。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工业用地控制线局部调整方案,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工业用地控制线局部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由市政府委托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定期向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修编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范围执行。
工业用地控制线修改、局部调整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原因及依据;
(二)工业用地控制线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
(三)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可行性分析;
(四)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前后方案对比,涉及一级控制线调整的,应包括占补平衡方案;
(五)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指标前后对比,含工业用地控制线编号、现状工业用地面积、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工业用地控制线面积、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工业用地比例(不少于75%)、分类指引等;
(六)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成果数据。
工业用地控制线数据库维护方案应包括维护原因及依据、前后方案对比等。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经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后工业用地面积占比不得低于原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面积的75%。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情形在同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调整位置进行“工改工”的工业用地,调整后工业用地面积不得低于调整前,并应纳入一级控制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应进行批前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和批后公告,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前后方案对比、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工业用地比例对比等。
第二十五条 开展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应以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数据库底数底板作为基础数据。涉及一级控制线调整的,在启动调整前组织编制主体应通过“一张图”系统对占补平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预审。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方案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调整方案的组织编制主体组织完成“一张图”系统数据更新,调整涉及占用一级控制线内工业用地的,入库信息应列明所属调整情形、项目名称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数据库维护,并将维护情况定期报市政府备案。
(一)因地形图、权属线、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的;
(二)工业提容项目、“工改工”项目批复后,相应现状工业用地补划入一级控制线的;
(三)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批复文件撤销后,相应现状工业用地补划入二级控制线的;
(四)其他经市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存在错漏的。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实施与监督
金湾区平沙镇首个工业邻里中心项目金航·沙美产业荟鸟瞰图
第二十七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新型产业用地外的其他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确有必要对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新型产业用地布局进行优化的,不得增加新型产业用地规模。
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工业用地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因道路与交通设施(S)、公用设施(U)、工业邻里中心(M51)、其他工业服务设施(M59)建设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一级控制线范围已供工业用地,在符合法定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工业用地上改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
二级控制线范围内、一级控制线范围外已供工业用地,符合法定规划、产业项目发展要求且有意愿增资扩产的企业,在满足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并经市产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政策及相关产业用地提容政策执行。二级控制线范围内、一级控制线范围外已供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应纳入一级控制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在一级控制线范围内推进连片“工改工”,由非一类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改造为一类工业用地(M1)、物流(W0)或一类仓储用地(W1),以及前述用地的混合用地。推进连片“工改工”的,各工业用地的生活配套设施可集中设置、整体核算,并与工业用房的新建改建同期开展设计、报批、建设、验收。
第三十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部门负责对各区(功能区)工业用地控制线规模、调整与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过工业项目信息化监管平台及数据标准,对工业项目的项目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动态监管。应通过工业项目信息监管平台动态监管工业用地项目监管协议履约情况。对不符合相关产业监管、产出效益、生态效益、时限要求的情况进行预警提示,定期通知各区(功能区)监督用地企业履约。
市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及数据标准,对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实行“一张图”动态更新和监管。应通过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将各区(功能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的总量、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工业用地的总量、调整变化过程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应通过政府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名词解释
工业园区
为工业新城、工业组团的统称。
工业新城
布局相对独立、配套功能较为齐全的工业新城,包括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新青科技工业园和南屏科技工业园)、斗门富山工业园、金湾航空产业园(4个)。
工业组团
以工业功能为主导的基本城市组团(新镇)内,工业用地大于30%的工业聚集区,包括斗门智能制造产业园、新青科技工业园、联港工业区、乾务南产业区、莲洲通用航空产业园(5个);
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的基本城市组团(新镇)内,工业用地占比约为8%—20%的工业组团,包括三溪科创小镇都市工业组团、南屏科技工业园都市工业组团、洪保十都市工业组团、黄杨工业园都市工业组团、白蕉科技工业园都市工业组团、格力制造都市工业组团、高铁中心站(鹤洲)都市工业组团(7个)。
工改工
《办法》中是指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改造后为一类工业用地、物流或一类仓储用地、前述用地混合用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工业用地。
为工业园区配套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含超市、餐厅、银行、邮政、卫生站、托儿所、文娱活动、体育活动、物业管理、配套停车等设施用地。
为工业园区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含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燃气、环卫等设施用地。
为工业园区配套的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控制线外新增的工业用地
本办法中指尚未划入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涉及规划新增、规划调整后增加的工业用地,如未供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已供其他功能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的情况。
来源:珠海政府网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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