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合肥 日前,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三县管理部:、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存量房贷款,年限和房龄的核定。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所购住房房龄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加房龄合计不超过40年。
二、降低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三、降低存量房首付比例。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房龄1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不低于20%,房龄10年以上3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房龄1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龄10年以上3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不低于40%。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蚌埠市(包括市区、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蚌埠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1930元。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及时调整月最低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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