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新航被判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赔偿3580万元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界面AI 有连云 3.5w阅读 2023-02-21 10:47

2023年2月21日,中创新航(03931.HK)公告,有关于2021年10月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送达的(2021)闽01民初2595号民事起诉书。

根据起诉书,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50.SZ)针对公司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锂离子电池”(ZL201910295365.4)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该诉讼涉及公司一款电池产品。

2022年7月,公司收到宁德时代提交的诉讼请求变更申请,将该案的赔偿金额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7,800万元。

本案经福州中院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910295365.4)的产品;

2、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800,000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798,000元;

3、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2,693.12元;

4、驳回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800元,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5,997元,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5,803元。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1、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

2、本公告之判决为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

来源:界面AI

作者: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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