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四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发布银行函证最新要求!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要求,我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业务简述
询证函回函业务是指函证单位在获取被函证单位授权后,直接向我行发出询证函,我行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询证函回函可采取纸质回函或电子回函形式。
被函证单位是指为满足外部审计、评估及其他业务需要,委托函证单位向我行致函,以确认与我行业务往来资信状况的我行单位客户。
函证单位是指为满足审计、评估及其他业务或工作需要,以被函证单位的名义致函我行,就被函证单位与我行业务往来状况进行询证,要求我行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适用对象
企、事业法人。
三、电子询证函办理方式
(一)函证e信
1、签署协议、客户对接
函证e信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从API或我行企网发起业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与我行签署《电子询证函业务协议》并完成技术对接后,即可使用函证e信开展业务。
2、函证单位发起函证申请
选择API接入模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需与我行API开放平台系统对接,通过自身审计系统发起函证申请。
选择企业网银接入模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我行企业网银发起业务申请。
3、被函证单位授权
被函证单位通过我行企业网银、银企互联等方式授权确认。
4、回函
函证e信自动处理函证数据,通过API接口或企业网银生成回函,反馈给函证单位。
5、业务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可向开户网点、各分行询证函回函业务牵头部门咨询函证e信业务。
(二)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函
1、签署协议、提供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签署函证区块链平台服务协议,签署我行提供的风险知情书,在我行网点开立对公账户,获取客户编号,将客户编号和风险知情书发送给我行。
2、准入测试、运营申请、客户维护
预计5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3、业务咨询
银行询证函业务咨询请联系95588;对接入流程、准入测试的相关咨询,请联系中国银行业协会。
四、纸质询证函集中办理方式
(一)纸质询证函受理
2023年1月1日起,纸质询证函业务由一级分行函证服务团队集中处理,函证服务团队仅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函证。我行接受符合《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要求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一或格式二),采用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二)回函。函证单位应在《银行询证函》加盖企业预留印鉴,提供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在函证标准格式“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账户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处填写扣款账户。对纸质询证函中未按标准格式明确询证费用收取、印鉴不符、扣费失败、信息有误或缺失等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或无法正常回函的情况,我行将予以退回。
(二)纸质函证集中处理服务团队邮寄地址、联系方式:
注:受疫情影响,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宁夏、西藏、大连、青岛、宁波、苏州分行可受理纸质函证集中处理服务,其他分行暂无法办理集中回函,营业时间将另行更新公告。发函前请电话咨询当地分行,具体业务办理标准、营业时间以分行规定为准。
(三)纸质函证业务咨询
银行询证函业务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函证单位对回函不及时、回函真实性有疑虑的,可向函证服务团队反映。函证单位对回函内容不完整或函证结果有疑虑的,可向被函证单位开户行反映核实。
五、费税标准
请参照中国工商银行服务价目表。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官网-常用查询-服务价目表”进入。
原文地址:
http://www.icbc.com.cn/ICBC/%E6%8A%95%E8%B5%84%E9%93%B6%E8%A1%8C/%E4%BA%A7%E5%93%81%E6%9C%8D%E5%8A%A1/%E8%B5%84%E4%BF%A1%E4%B8%9A%E5%8A%A1/
银行询证函业务受理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业务范围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函证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函证事项包括: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注销账户、委托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托收、信用证、外汇买卖合约、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托管、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归集以及其他(含贵金属、外汇期权、外币利率互换、人民币利率互换、人民币货币掉期和外汇货币掉期)对公业务。
二、函证受理
(一)我行单位客户委托的发函机构可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二)询证同一客户涉及不同“函证基准日”的函证,须分别填写。
(三)纸质来函应加盖被审计单位缴费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并加盖骑缝章;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须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的纸质来函,我行将按照来函地址邮寄或现场交付加盖集中受理机构或开户网点“业务专用章”的回函文件,且不退回函证原件,请自行留档备查。
(四)我行营业网点不再受理属于集中受理范畴的询证函。
(五)集中受理。
1.我行可集中受理通过银行函证服务平台、企业网银和纸质邮寄三种渠道发起的,函证基准日为2018年11月30日(含)以后至T-2日(T为函证受理日期)之间的审计类银行询证函,并根据来函渠道发送回函。集中受理机构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
2.集中受理的询证函须采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查询范围为该扣费账户所归属客户在我行全行范围内历史业务数据。《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所列项目不可修改(如增加字段或删除字段)。
(六)开户网点受理。
1.开户网点受理发函机构通过邮寄或跟函的银行询证函,现场提交的须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开户网点受理的询证函须采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查询范围为2018年11月30日(不含)以前该客户在该网点的历史业务数据。
3.验资业务询证函、被询证客户在我行账户已销户等无法出具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以及被询证客户在我行没有可供使用的缴费账户的询证函业务,发函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被询证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前往开户网点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
4.发函机构对集中受理的询证函回函数据有疑问的,应咨询相应的开户网点并作进一步处理。
(七)对于未满足《函证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纸质来函,自我行联系发函机构起5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或未按《操作指引》要求协助客户缴纳服务费用的,或存在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情形(如我行无法核实被询证单位签章等情形),经与发函机构沟通后,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三、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集中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开户网点及联系方式
我行各网点的联系方式详见我行门户网站。
四、收费标准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按照我行门户网站公示的“中国农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目录”相关标准进行收费。
五、业务服务与投诉
如遇函证业务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9或向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或反馈。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8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abchina.com/cn/PersonalServices/SvcBulletin/202212/t20221226_2222038.htm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2023年1月1日起)
2022-12-30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我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银行函证业务实施集中处理。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受理机构
我行实施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及回函的模式,具体集中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中国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表》。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根据此表查找到被审计企业开户行所对应的一级分行受理机构,将《银行询证函》邮寄至相关联系地址。我行各集中受理机构均不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
二、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通知》及我行公示要求的,我行将不予受理,予以退回或通知。
(二)《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印鉴;多页材料还应骑缝盖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针对纸质询证函中印鉴不符、信息有误或缺失等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或无法正常回函的情况,我行将予以退回。如遇账户注销、托管账户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开户机构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行受理的纸质银行询证函原则上均采用我行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询证函进行回函,函证报告打印开户机构或一级分行“电子化印章”。电子化印章与实物印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化印章内嵌16位业务验证码。使用该业务码,可通过中国银行官方网站首页“便捷服务”栏位(第二屏)的“业务验证”功能,对凭证上的业务信息进行验证。
三、业务收费
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第四章“公司及金融机构客户服务收费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受理的《银行询证函》来函上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成功扣款,我行有权拒绝回函。如采用现金缴费方式,请至开户机构办理。
四、业务咨询
银行询证函业务咨询、投诉请联系95566;函证单位对回函不及时、回函真实性有疑虑的,可向函证集中受理机构反映。函证单位对回函内容不完整或函证结果有疑虑的,可向被函证单位开户行反映核实。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国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表
备注:
1.北京分行含总行营业部;
2.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江苏省分行、苏州分行,浙江省分行、宁波市分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福建省分行、厦门市分行均为一级分行,请注意寄送地址。
原文网址:
https://www.boc.cn/cbservice/bi2/202212/t20221230_22341049.html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30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受理机构
我行由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及回函,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将《银行询证函》邮寄至被审计企业开户机构所在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中国建设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表》(附件)。集中受理机构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
二、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通知》及我行公示要求的,我行将不予受理,予以退回或通知。
(二)《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计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预留印鉴,若加盖的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必须确保与预留印鉴一致;多页材料还应骑缝盖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如遇账户注销、托管账户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开户机构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原则上,我行出具的函证回函为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询证函回函》,直接邮寄至来函指定地址,《银行询证函》原件存档不再寄回。
三、业务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目表》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受理的《银行询证函》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成功扣款,我行将不予回函,予以退回或通知。如采用现金交费方式,请至开户机构办理。
如有疑问或投诉建议,可致电受理机构或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表
原文网址:
http://www1.ccb.com/cn/v3/include/notice/20221230_1672362544.html
交通银行询证函业务公告
时间:2022-12-26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对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自2023年1月1日起,由交通银行各分行集中受理邮寄方式的银行询证函,各营业网点不再受理询证函业务。
“银行询证函”来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对于未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自我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起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或客户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划回函服务费用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操作指引》要求协助客户缴纳服务费用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受理机构
集中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详见下方公示:
集中受理机构信息
收费标准
交通银行询证函收费标准按照官方网站公示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执行,详见
http://www.bankcomm.com/BankCommSite/shtml/jyjr/cn/7924/2600718/2615550.shtml?channelId=7924。
业务服务与投诉
遇函证业务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请向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拨打本次公示中的联系电话或投诉电话进行反馈。
感谢您对我行业务的支持与理解!
后续如有调整,请以我行最新公示信息为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6日
原文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BankCommSite/shtml/jyjr/cn/7158/7825/2652952.shtml
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标准及流程
2022-07-29
一、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单位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发出的,用以验证其存款、借款、担保等相关事项是否正确、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
二、受理方式
我行目前仅受理会计师事务所邮寄的银行询证函,不受理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三、受理机构
我行银行询证函由一级分行集中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向被审计单位账户开户所在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邮寄相关资料,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详细信息如下。
四、受理询证函格式
我行原则上仅受理按照《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填写的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即格式一和格式二)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因其他业务需要对询证函中部分信息进行适当调整的,需咨询经办机构办理。
五、受理流程及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将银行询证函邮寄至被审计单位所属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
2.银行询证函需加盖被审计单位在我行预留印鉴、公章,询证函为多页的,还需要加盖骑缝章。对于被审计单位已销户等无法加盖有效银行预留印鉴、公章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审计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
3.一份银行询证函请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一次性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函证多个基准日的,应分多份函证提交。
4.注册会计师应按照《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如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我行集中受理机构将对银行询证函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5.根据询证函所载明的费用收取方式收取询证函服务费用。从被审计单位账户直接扣取服务费用的,需在询证函中注明扣费账户,并加盖扣费账户预留印鉴。现金缴纳服务费用的,需在我行对外办理对公业务网点进行缴纳。被审计单位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划或无法以其他方式缴纳费用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6.我行根据《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查询被审计单位在我行的业务信息。为保证回函质量,在发出银行询证函前,可咨询受理机构业务信息查询范围,保证询证与查询范围一致。
7.我行受理的纸质银行询证函原则上均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加盖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或所属一级分行业务专用章。
8.我行按照询证函载明的邮寄地址进行回函,回函地址与联系人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官方网站公示的接受函证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受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在我行集中处理机构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我行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邮寄回复会计师事务所。
七、收费标准
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价格目录》对公账户证明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八、业务服务与投诉电话
业务咨询或对回函真实性、完整性有疑虑的可与我行集中受理机构沟通联系,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0。
原文网址:
https://www.psbc.com/cn/gsfw/zhfw/yhxzh/202103/t20210309_67700.html
关于银行询证函受理信息公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国家开发银行
尊敬的开发银行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现将我行受理单位客户银行询证函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行客户聘请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向我行提交询证函时,敬请按照下表寄送或前往相应的受理机构办理:
温馨提示:
1.为保证回函效率,请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将符合财政部和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银行询证函》寄送至对应的开户机构,且在《银行询证函》上加盖客户在我行预留的印鉴,对于《银行询证函》为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
2.银行询证函采取现场跟函方式的,《银行询证函》内应载明接收询证函回函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函证联系人信息,并向我行提供现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
特此公告,感谢您对我行业务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
2021年10月29日
原文网址:
http://www.cdb.com.cn/xwzx/xxgg/qtgg/202110/t20211029_9225.html
中国进出口银行函证受理信息公示
2022-04-08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现将我行函证受理信息公示如下:
一、受理要求
(一)询证函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或各一级分支机构营业部按各机构辖内业务范围集中处理;
(二)询证函须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出具,加盖其预留印鉴及骑缝章,并与银行预留印鉴保持一致;
(三)询证函须由审计单位直接邮寄或以跟函方式提交,并注明审计单位的具体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询证函应使用《操作指引》中附1至附3的规定格式,使用附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或附3《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函证数据必须明确、具体、规范,表格内容不应留白;
(五)回函手续费能够妥善收取;
(六)审计单位采取跟函方式提交询证函的,须同时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应包含抬头、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办理事项、审计单位签章等内容,并注明有效期限;
(七)一份询证函请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一次性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函证多个基准日的,应分多份函证提交。
注: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企业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证函请参照办理。
二、有效用章
我行函证与回函业务的有效用章为受理部门业务公章。
三、收费标准
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服务价目表》的收费标准为200元/份,同一内容的多份文件每件加收100元;或按协议价格收取。免收小微企业每个自然年内首笔询证函手续费(包括首笔询证函为同一内容出具多份的情况)。
四、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各一级分支机构营业部
受理联系人:函证受理岗
(一)总行本级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凯晨世贸中心
业务联系电话:010-63693660
投诉电话:010-66075766
邮政编码:100031
(二)北京分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77号
业务联系电话:010-64099596
投诉电话:010-64099688
邮政编码:100009
(三)上海分行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2号保利广场A座
业务联系电话:021-20265379,021-20265380,021-20265381,021-20265383
投诉电话:021-20265382
邮政编码:200120
(四)深圳分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00号鼎和大厦27层
业务联系电话:0755-88337603
投诉电话:0755-88337604
邮政编码:518033
(五)江苏省分行
联系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5号8栋(南理工科技创新园5号楼)2层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对公柜台
业务联系电话:025-86889673
投诉电话:025-86890545
邮政编码:210014
(六)辽宁省分行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浦路108-1号1层
业务联系电话:0411-39798509,0411-39798515
投诉电话:0411-39798117
邮政编码:116001
(七)四川省分行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西16层
业务联系电话:028-86130388-8041
投诉电话:028-86130388-8067
邮政编码:610042
(八)山东省分行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东海西路2号甲
业务联系电话:0532-80899999
投诉电话:0532-80899971
邮政编码:266071
(九)浙江省分行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教场路18号
业务联系电话:0571-87851857
投诉电话:0571-86677239
邮政编码:310006
(十)湖南省分行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华远华中心5号楼42层
业务联系电话:0731-82819471
投诉电话:0731-82819359
邮政编码:410011
(十一)重庆分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号1幢木星科技大厦1801
业务联系电话:023-86779453
投诉电话:023-86779531
邮政编码:401121
(十二)陕西省分行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副楼4层
业务联系电话:029-68681870
投诉电话:029-68681857
邮政编码:710075
(十三)湖北省分行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附2号楼
业务联系电话:027-87116712
投诉电话:027-87116673
邮政编码:430077
(十四)黑龙江省分行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25号
业务联系电话:0451-51100587,0451-51100583
投诉电话:0451-51100562
邮政编码:150028
(十五)广东省分行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25层
业务联系电话:020-89332612
投诉电话:020-89672946
邮政编码:510308
(十六)云南省分行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延长线403号七彩俊园4栋24层
业务联系电话:0871-63607238
投诉电话:0871-63607245
邮政编码:650051
(十七)宁波分行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268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27层
业务联系电话:0574-87209999
投诉电话:0574-87209999
邮政编码:315040
(十八)福建省分行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0号中国进出口银行大厦15层
业务联系电话:0591-86273772
投诉电话:0591-86273760
邮政编码:350004
(十九)安徽省分行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54层
业务联系电话: 0551-65170646
投诉电话:0551-65170666
邮政编码:230022
(二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喀什分行)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16号时代广场D座33层
业务联系电话:0991-2682562
投诉电话:0991-2682675
邮政编码:830001
注:喀什分行函证业务请联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二十一)厦门分行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30层
业务联系电话:0592-3012957
投诉电话:0592-3012981
邮政编码:361001
(二十二)天津分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31号
业务联系电话:022-83211199
投诉电话:022-83211184
邮政编码:300040
(二十三)江西省分行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198号中江国际大厦3层
业务联系电话:0791-83952731
投诉电话:0791-83952733
邮政编码:330038
(二十四)海南省分行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21号
业务联系电话:0898-36368200
投诉电话:0898-36369126
邮政编码:570208
(二十五)吉林省分行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3299号宏汇国际广场19层
业务联系电话:0431-81189078
投诉电话:0431-81189078
邮政编码:130061
(二十六)河北省分行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民生银行大厦9层
业务联系电话:0311-86909185,0311-86909189
投诉电话:0311-86908597
邮政编码:050000
(二十七)甘肃省分行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盛达金融大厦3-5层
业务联系电话:0931-6191895
投诉电话:0931-6191883
邮政编码:730000
(二十八)河南省分行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51号楷林中心北区1-4层
业务联系电话:0371-66270562
投诉电话:0371-66270623
邮政编码:450012
(二十九)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和大街金泰大厦A座18层
业务联系电话:0471-6649495,0471-6649438
投诉电话:0471-6649486
邮政编码:010010
(三十)山西省分行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31号巨鑫国际B座20层
业务联系电话:0351-7688101
投诉电话:0351-7688168
邮政编码:030006
(三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0号南宁国际大厦19层
业务联系电话:0771-2102085
投诉电话:0771-2102063
邮政编码:530021
(三十二)贵州省分行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金融一期3号楼30层
业务联系电话:0851-88644391
投诉电话:0851-88643685
邮政编码:550081
特此公示。
中国进出口银行
2022年4月
原文链接:
http://www.eximbank.gov.cn/info/notice/notice/202012/t20201228_24669.html
中国进出口银行数字函证业务受理信息公示
2022-12-29
我行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客户受理数字函证业务。现将相关受理信息公示如下:
一、受理范围
首批数字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为总行本级运营管理部、浙江省分行、福建省分行。在上述三家机构开立有结算账户并可以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渠道完成函证业务授权及缴费的客户,纳入数字函证业务受理范围。
二、办理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数字函证业务受理机构发起申请。
2.我行对满足受理要求的数字函证业务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渠道,通知被审计单位(企业客户)完成授权及缴费操作。对不满足受理要求的数字函证业务通过“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予以退回。
3.被审计单位(企业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渠道完成数字函证业务授权及缴费。
4.我行将在规定时限内对数字函证业务予以回函。
三、授权及缴费渠道
数字函证业务仅支持被审计单位(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渠道授权及缴费。操作流程详见《中国进出口银行数字函证业务网上银行授权及缴费操作手册》(附件)。
四、收费标准
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服务价目表》的收费标准为200元/份,同一内容的多份文件每件加收100元;或按协议价格收取。免收小微企业每个自然年内首笔询证函手续费(包括首笔询证函为同一内容出具多份的情况)。
五、受理要求
(一)支持受理的函证格式
银行询证函(格式二)。
(二)函证基准日
2021年5月1日(含)以后的任意日期。
其中,第3项“期间内注销的账户”,函证项起始日期与函证项截止日期可录入一个时间段(不跨年,截止日期与函证基准日相同)。其他函证项,函证项起始日期、函证项截止日期需为同一天,即一个函证基准日。
(三)回函范围
根据数字函证申请事项,回复一级分行(与联行号信息匹配)项下业务信息。
(四)回函签章
加盖受理机构电子“业务公章”,电子印章带有防伪码。
(五)客户身份识别
根据数字函证申请中“被函证企业名称”和“授权企业网银账户”两个字段校验客户身份,匹配一致视为客户身份识别成功。
(六)被审计单位授权时效
被审计单位(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完成数字函证业务授权时效为10个工作日。当T+7个工作日授权仍未完成时,我行将通过短信提示企业网上银行经办操作员。授权时效超期后,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重新通过“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发送数字函证业务申请。
(七)授权通过标准
被审计单位(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渠道授权同意办理数字函证业务且应缴函证手续费支付成功。
(八)回函时限
自满足“(七)授权通过标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
(九)处理时间
数字函证申请接收时间为7*24小时,系统升级期间暂停使用。数字函证业务处理时间为工作日期间。
(十)申请撤回
会计师事务所可对被审计单位(企业客户)未实际授权及缴费的数字函证业务予以撤回,如需撤回,请务必与对应数字函证受理机构联系后办理。
六、联系方式
(一)总行本级运营管理部
联行号:202100000003
业务联系电话:010-63693660
投诉电话:010-66075766
(二)浙江省分行
联行号:202331000016
业务联系电话:0571-87851857
投诉电话:0571-87851831
(三)福建省分行
联行号:202391000011
业务联系电话:0591-86273772
投诉电话:0591-86273760
七、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相关公示信息及我行函证受理信息公示:http://www.eximbank.gov.cn/info/notice/notice/202012/t20201228_24669.html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数字函证网上银行授权及缴费操作手册
原文网址:
http://www.eximbank.gov.cn/info/notice/notice/202212/t20221229_45768.html
关于更新银行函证及回函受理机构信息的公告
2022-07-01
尊敬的客户:
为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客户服务体验,我行正在根据监管部门统一要求逐步推进银行函证及回函业务集中处理工作:
1.对于收函工作,目前北京分行、南京分行暂未实现集中处理,仍继续以营业机构(支行)为单位进行收函处理;其他分行目前均已实现一级分行集中进行收函处理,请您关注上述变化,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将询证函邮寄至分行集中处理机构。
2.对于回函工作,所有分行目前均已实现一级分行集中进行回函处理。
我行最新的受理机构信息详见附表,您如有疑问,可拨打我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58咨询。
感谢您对我行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日
分行集中回函信息表
分行集中收函信息表
原文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common/servicenotice/202207/t20220704_3506087.html
中国光大银行
尊敬的客户:
按照监管要求,为进一步优化银行函证工作,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国光大银行的银行询证函业务将由辖内各一级分行集中统一处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纸质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机构)现场递交或邮寄送达。
电子询证函: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送达。
函证集中处理公示信息统计表
原文网址:
http://www.cebbank.com/site/gsyw/ywgg87/bjfw61/hzyw/index.html
华夏银行
函证受理
因我行北京分行询证函受理机构信息变更,根据监管规定,现将更新后的我行受理询证函机构信息公示如下(见附件),如询证函采用跟函方式,跟函注册会计师应向我行提供介绍信/授权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可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7,或向我行受理机构进行咨询。
附件:华夏银行询证函受理机构信息
华夏银行
2022年9月27日
原文网址:
https://www.hxb.com.cn/jrhx/khfw/zxgg/hzsl/2022/09/97189.shtml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现将我行函证业务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我行函证业务采取一级分行集中处理模式,其辖属二级分行的函证业务均由一级分行集中处理,来函可采取邮寄或跟函方式直接送达至一级分行公示地址,请勿通过被审计单位人员、我行客户经理等人员传递银行询证函。
二、采取跟函方式询证的,应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包含被审计单位、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接受符合《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规定的格式一及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格式的电子函证业务,详情见我行在函证平台公示的业务规则。建议已接入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通过电子函证方式进行函证。
四、函证基准日期应按照一份函证一个基准日期进行填列,除询证项“3-期间内注销的账户”,函证项起始日期、函证项截止日期可录入一个时间段外,其他询证项的函证起始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同一天,即一个函证基准日。如涉及多个函证基准日期应按照基准日期分别进行函证。
五、函证业务收费按照在我行官网公示的《中国民生银行资费标准》执行。
六、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请参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一览表》(见下方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一览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对公函证业务受理信息的通告
尊敬的客户:
您好!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集中处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2022】834号便函)要求,商业银行须于2023年1月1日前实现询证函的全面集中受理与回函,各网点不再受理函证相关业务。我行拟于2022年12月26日起开展银行函证现场/邮寄受理全面集中工作,现将我行对公函证业务受理信息通告如下:
说明:
1.为保证服务质量,如有紧急函证需求,可通过电子询证方式处理。如需办理现场函证的,建议提前与我行集中受理点联系,以便我行提前做好相关服务支持。
现场询证手续:办理人员携询证函原件、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的授权书或介绍信(加盖印章需与发起询证机构一致)。
2.我行询证函业务回函用章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会计业务专用章”。
3.我行已上线电子询证函功能,支持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银行发起电子询证函申请,凡我行单位客户有独立网银且已开通单位询证函业务功能的均可通过本渠道办理函证业务。
4.为便于询证方通过线上渠道查询函证受理进度,我行上线了“询证函进度查询功能”,该功能支持我行单位客户或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询证函账号+回函联系电话”或“来函快递单号+回函联系电话”,自助查询审计类且询证户口活动的询证函业务办理进度。查询渠道及路径包括但不限于:
(1)招商银行一网通渠道:公司业务→常用查询→询证函进度查询。
(2)微信小程序渠道:进入微信搜索小程序页面,输入“招银企业助手”进入小程序,点击“询证函进度查询”菜单,输入查询条件即可查询。
(3)微信公众号渠道:进入微信,关注微信公众号“招商银行企银之家”。进入公众号输入“询证”、“函证”,点击弹出链接进入小程序,输入查询条件即可查询。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2022年12月6日
原文网址:
http://branch.cmbchina.com/0027/notice/1207whdghz.htm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询证函业务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对兴业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纸质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1.我行函证业务采取一级分行集中处理模式,其辖属二级分行的函证业务均由一级分行集中处理,来函可由会计师事务所邮寄或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方式直接送达一级分行公示地址。我行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2.跟函所需资料: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介绍信(工作证),跟函注册会计师临柜直接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
3.“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4.一份银行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我行不受理并列填写多个函证基准日的银行询证函。如需函证多个函证基准日,请在准备和寄发函证时,分开填写不同函证基准日的银行询证函。
5.被审计单位应为我行单位客户。银行询证函请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签章及骑缝章,并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请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我行扣款。如遇账户注销、托管账户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资料。
6.我行将以各一级分行为主体范围进行回函,从2022年10月1日起统一加盖我行各一级分行询证函专用章。
三、电子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暂不受理。
四、受理机构
我行各一级分行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一览表》。
为防止银行函证寄件及回函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询证函寄送至兴业银行一级分行受理机构并在寄件上注明“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
五、收费标准
1.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兴业银行机构服务价目表》收取,目前收费标准为:200元/份,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后续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2.我行根据银行询证函记载的费用收取方式收取。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款并且不接受以其他方式缴纳费用的银行询证函,我行将不予受理。
六、业务服务与投诉
1.对于不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不予受理。
2.函证单位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可与受理机构联系沟通;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受理机构反映;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
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一览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3日
原文网址:
https://www.cib.com.cn/cn/aboutCIB/about/notice/2022/20220913_1.html
关于广发银行函证业务集中总行处理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我行函证业务集中度,提高函证业务办理效率及我行客户服务体验,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我行自2022年9月28日起陆续试点函证业务集中总行处理,具体安排公告如下:
一、试点分行名单
(一)2022年9月28日起试点分行:汕头分行、清远分行、茂名分行、河源分行、长春分行、青岛分行、海口分行
(二)2022年11月11日起试点分行:肇庆分行、韶关分行、阳江分行、湛江分行、梅州分行、中山分行、贵阳分行、太原分行、石家庄分行、天津分行、南宁分行
(三)2023年1月1日起试点分行:北京分行、上海分行、广州分行、深圳分行、南京分行、郑州分行、杭州分行、东莞分行、武汉分行、济南分行、佛山分行、江门分行、惠州分行、哈尔滨分行、福州分行、南昌分行、乌鲁木齐分行、大连分行、西安分行、苏州分行、珠海分行、重庆分行、成都分行、合肥分行、长沙分行、沈阳分行、昆明分行、宁波分行
二、总行集中受理函证业务范围
发函机构自试点日期起寄出的函证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含)及以后日期的格式一、格式二和验资询证函的邮寄函证业务。(函证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不含)以前的函证业务,以及所有现场受理的“跟函业务”,都仍由各一级分行集中处理)
三、总行集中处理公示信息
(一)邮寄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灯湖东路6号广发银行函证中心
(二)业务联系人/收件人及联系方式:函证业务受理岗 020-89362525
(三)回函范围:统一以询证函记载的“函证收件人”所属的一级分行范围回函
(四)集中处理部门:广发银行总行运营及流程管理部
(五)业务监督与投诉电话:400-830-8003
四、函证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文件要求发函,来函内容、格式等应符合要求。
(二)询证函中的“询证函抬头”(即函证收件人)请填写账户开立机构,例如:广发银行XX分行、广发银行XX分行XX支行。
(三)发函机构使用“格式一”来函的,我行将采取《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中“格式二”回函,且来函原件均不寄回。
(四)对于由我行子公司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将统一由银行母公司回复。
五、盖章类型与业务收费
总行集中处理的回函印章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业务专用章”,印章形式包括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可通过广发银行官网http://www.cgbchina.com.cn/ 选择“快捷服务”中的“电子印章校验码查询”功能,校验业务真实性。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官网公示的收费标准具体执行。
对于部分仍需要各一级分行集中处理函证业务,请参照我行官网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广发银行函证业务的公告》要求发函。函证业务受理方式可能受疫情等原因影响而出现调整,请以我行各地区分行实际业务受理情况为准。如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感谢您对我行函证业务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原文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Info/25968207
关于广发银行函证业务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提高对公函证业务办理效率,提升我行客户服务体验,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我行自2022年3月1日起陆续实施函证业务集中一级分行处理,具体安排公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
我行函证业务采取一级分行集中处理模式,其辖内二级分行和支行的函证业务均由一级分行集中处理,来函可采取邮寄或跟函方式送达一级分行公示地址。各分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起始日期、函证业务受理机构地址等信息请参见公告附件《广发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表》。
二、函证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文件要求发函,来函内容、格式等应符合要求。
(二)询证函中的“询证函抬头”(即函证收件人)请填写账户开立机构,例如:广发银行XX分行XX支行、广发银行XX分行。
(三)跟函所需资料:发函机构函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发函机构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证明材料。
三、盖章类型与业务收费
我行回函用章为函证业务受理机构的“业务专用章”,印章形式包括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可通过广发银行官网http://www.cgbchina.com.cn/ 选择“快捷服务”中的“电子印章校验码查询”功能,校验业务真实性。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官网公示的收费标准具体执行。
函证业务受理方式可能受疫情等原因影响而出现调整,请以我行各地区分行实际业务受理情况为准。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我行各分行函证业务受理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行函证业务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广发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表.pdf
平安银行关于银行函证受理要求及联系方式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 号)及《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 号)相关要求,现将我行函证受理要求、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一、纸质函证
(一)受理方式
支持邮寄和现场跟函两种受理方式。
(二)受理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需采用《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 号)所列示的函
证格式,《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所列第 1-14 项及附表格式不可修改(如增加填写字段或删除填写字段);
2、单份函证涉及同一企业多个银行账户,且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授权扣款账户,函证应当加盖授权扣款账户的预留银行
签章,函证为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
3、因企业账户注销或其他原因不能从授权账户支付函证手续费,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我行与企业进行沟通并及时缴纳手续费;
4、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函证,应通过快递寄送至我行各一级分行集中作业中心,不可寄送至其他部门;
5、我行将按监管要求核实函证回函地址,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更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6、注册会计师现场办理函证业务,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7、如不满足上述要求,我行将做退函处理;存在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情形(如我行无法核实被询证单位签章等情形),经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
后,我行将对函证做退函处理。
(三)受理机构
1、我行函证业务由一级分行集中作业中心统一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可向一级分行统一询证其辖内业务信息(含二级分行),函证受理机构信息
详见下述《平安银行函证受理机构信息表》;
2、我行将根据业务受理机构情况对本公告公示的机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请通过我行企业网银、平安数字口袋 APP、微信公众号查询最新信息,
具体查询路径如下:
(1)企业网银:客户服务-空中柜台-询证函业务-纸质函证邮寄地址;
(2)平安数字口袋 APP:首页-更多-空中柜台-询证函业务-纸质函证邮寄地址;
(3)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公众号“平安数字口袋”,关注后点击“我的银行-业务中心-询证函业务—纸质函证邮寄地址”查询;
3、平安银行函证受理机构信息表:
(四)函证进度查询
函证受理进度可通过如下方式查询:
1、企业网银:客户服务-空中柜台-询证函业务-函证进度查询;
2、平安数字口袋 APP:首页-更多-空中柜台-询证函业务-函证进度查询;
3、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公众号“平安数字口袋”,关注后点击“我的银行-业务中心-询证函业务—函证进度查询”查询。
二、数字函证
(一)受理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起数字函证申请;
2、会计师事务所发起数字函证申请后,请及时通知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我行企业网上银行完成业务确认及函证手续费缴纳;
3、数字函证申请中列示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需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
4、数字函证单笔仅支持询证一个函证基准日的业务信息,若要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应分别发起申请。
(二)支持受理的函证格式、回函口径及回函时效
1、我行支持受理《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及《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两种格式的函证;
2、我行根据数字函证申请列示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所属分行匹配函证各项业务数据(含一级分行及其下属二级分行)并回函;
3、我行回函时效为企业授权通过后的 T+10 个工作日。
注:本公告内容不包含离岸账户询证,离岸账户询证事项请咨询账户开户机构。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8 月 22日
原文网址:
https://bank.pingan.com/about/gonggao/1661130824133.shtml
银行询证函业务公告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对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纸质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1.我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函证方式。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2.跟函所需资料: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工作证)原件,跟函注册会计师临柜直接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
3.“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4.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印鉴或公章。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如遇账户注销、托管账户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资料。
5. 我行受理的纸质银行询证函原则上均采用我行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询证函进行回函,函证报告打印“银行函证回函专用章”,该电子印章可通过我行官网公司金融-公司电子银行-在线服务-电子印章验证或通过手机银行输入印章序列号校验印章的真伪。如采用在银行询证函原件直接回函的,我行统一加盖“运营业务专用章”。
电子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1.办理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均需开通浦发银行客户号模式公司网上银行。
2.会计师事务所发起函证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浦发银行公司网银直接向浦发银行发出询证函申请。
3.被审计单位授权
被审计单位通过浦发银行公司网银授权确认。
4.回函
浦发银行在查询函证信息后通过公司网银回函。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浦发银行公司网银下载电子回函报告。函证报告输出“银行函证回函专用章”。印章序列号支持电子印章验证查询。
受理机构
我行由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及回函,集中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详见下方公示,为了防止银行函证寄件及回函风险,会计师事务所请选择寄送至浦发银行一级分行受理机构并应在寄件上注明“银行询证函联系人
收费标准
1.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服务价格目录》收取,目前收费标准为:中文版本银行询证函150元/笔,英文版本或者中英文版本225元/笔;小微企业免收银行询证函服务费。后续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2.我行根据银行询证函记载的费用收取方式收取。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划并且不接受以其他方式缴纳费用的,我行将拒绝回函。
业务服务与投诉
1.对于未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拒绝回函。
2.函证单位对回函有疑虑的,可与经办机构沟通联系;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经办机构或其所属分行反映。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原文网址:
https://cor.spdb.com.cn/information_dynamic/202210/t20221012_8162389.shtml
恒丰银行关于银行询证函受理信息公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2
尊敬的恒丰银行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现将我行受理单位客户银行询证函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行客户聘请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向我行提交银行询证函时,敬请按照下表寄送或前往相应的受理机构办理:
温馨提示:
1.为保证回函效率,请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将符合财政部和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银行询证函》寄送至对应的受理机构,且在《银行询证函》上加盖客户在我行预留的签章,对于《银行询证函》为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
2.银行询证函采取现场跟函方式的,《银行询证函》内应载明接收询证函回函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函证联系人信息,并向我行提供现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
特此公告,感谢您对我行业务的理解和支持!
恒丰银行
2022年12月22日
原文网址:
https://www.hfbank.com.cn/gryw/yhgg/295366.shtml
浙商银行关于更新询证函受理机构信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8
尊敬的客户:
为提高服务质量,现将本行各营业网点询证函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及地址进行公告(见附件:浙商银行询证函受理机构信息表)。有疑问请详询本行各营业网点或本行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8日
附件:浙商银行询证函受理机构信息表
原文网址:
http://www.czbank.com/cn/pub_info/important_notice/202211/t20221109_27926.shtml
银行询证函
产品简述:
银行询证函及回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渤海银行(下称“我行”)发出询证函,我行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
被审计单位是指为满足外部审计、评估及其他业务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致函,以确认与我行业务往来资信状况的我行单位客户。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企业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发出函证要求办理。
受理流程及要求:
(一)纸质函证
1.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下称《操作指引》)所列示的标准格式要求,在必要时可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对函证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注册会计师执行函证工作的目的、函证工作所遵循的准则,以及回函方式和联系方式等),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及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所列第1-14项及附表格式不可修改(如增加或删除字段)。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栏位,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2.一份银行询证函仅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一次性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函证多个基准日的,应分多份询证函提交。
3.银行询证函来函均应由我行客户签发,并加盖客户公章或账户预留印鉴。多页询证函由客户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应为客户公章或账户预留印鉴。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付费账户预留印鉴以便扣款。
4.我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及现场函证(即跟函)两种函证方式,并按银行询证函来函载明的回函方式回函。跟函所需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或公函。跟函人员现场直接取走回函的,还需配合我行办理现场交接手续。我行不受理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询证函。
5.对于未满足《操作指引》及我行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或存在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情形(如我行无法核实被审计单位签章等情形)的来函,自我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起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签章或材料的,或客户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划回函服务费用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操作指引》要求协助客户缴纳服务费用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二)数字函证
1.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银协函证平台”),接受符合《操作指引》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格式要求的数字函证。
2.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数字函证时使用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需为被函证单位已加挂我行专业版企业网银的结算账户账号。
3.数字函证申请应按照一份询证函一个函证基准日填列。询证第3项期间内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函证项起始日期”、“函证项截止日期”可填写日期区间,我行以“函证项截止日期”作为函证基准日;其他询证项“函证项起始日期”应与“函证项截止日期”保持一致,我行以此作为函证基准日。如涉及多个函证基准日的,应分别询证。
4.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数字函证后,请及时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我行企业网银客户端完成业务授权。我行将在客户授权通过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回函。
5.我行将在回函完成前通过“授权企业网银账户”收取数字函证费用(如需)。
6.我行将根据“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开户行匹配所属一级分行函证各项相关信息并回函。
受理机构:
我行银行询证函由一级分行集中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可向一级分行询证其辖内业务信息(含二级分行),函证受理部门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账户开户所在分行邮寄或直接送达相关资料。邮寄来函的,请在寄件上注明“询证函联系人(收)”。
回函用章:
我行纸质函证回函用章为对应分行业务专用章,数字函证回函用章为对应分行业务专用章(电子章)。
收费标准: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官方网站公示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执行。
投诉与建议:
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41或向函证受理机构、账户开户行工作人员咨询或反馈。
原文网址:
http://www.cbhb.com.cn/bhbank/S101/pifayinhangfuwu/xianjinguanlifuwu/jbzhfw/yhzxh2021/index.htm
(企业上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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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上市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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