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释疑!禅城区税务局: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涉税政策执行口径无变化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9.5w阅读 2022-09-22 09:20

  乐居新媒体佛山 9月21日,乐居新媒体从“禅城发布”政务号获悉,针对近日网友关注的禅城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涉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表示: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涉税政策执行口径无变化,我市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1%具体如下:

官方回应禅城二手房交易新规官方回应截图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如纳税人能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税务机关据实计算征收其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不能提供发票等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相关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2021年12月10日起,我市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自该公告实施以来,禅城区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政策执行口径无变化。

  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希望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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