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重庆 段志伟 9月2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其中规定,重庆公积金购买二套房,最低可以首付三成,多子女的可首付2.5成;个人最高可贷50万,夫妻最高100万,多子女的最高可贷120万;川渝公积金互认互贷。
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
根据通知要求,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
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
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20万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20万元。
四川缴存在重庆享受同城待遇
根据通知,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四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此外,在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缴存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其在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只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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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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