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成都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多层次的住房需求,现结合四川省实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六个部门就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供应,优先供应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实行政府委托代持机构与承购人按份额共有产权,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市场房源。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产权为政府委托代持机构持有份额。具体比例由各地综合考虑申购人支付能力和住房市场价格水平后自行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转化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不受前述面积限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标准和建筑户型,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共有产权住房应实施成品房交付,并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保证住房质量和品质,相关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通过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及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综合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产权转让或退出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初始购买价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规范住房使用: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为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享受相应权利。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承购人确需出租的,须与代持机构协商达成一致。各地要因城施策探索打通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通道,满足多样化的住房需求。承购人在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须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原文链接如下: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7/21/609fb1e140be4e4c98103cd6dbb0b3d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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