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南昌 企查查显示,近日,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裁判文书,案号(2022)湘0681民初666号,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人/原告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告为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迪马建设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四元公司(发包人)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SY-20190401),约定中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汨罗荣元广场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4月17日,签约合同价暂定241,557,207.51元,按照工程进度付款。四元公司因支付工程款于2022年1月12日向中成公司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30114603011520210201843346305,票据金额817,407.11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8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荣盛公司,收票人为被告中大公司,票据可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1年2月1日。汇票载明的背书情况如下:2021年4月6日,被告中大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迪马公司;2021年4月6日,被告迪马公司背书转让给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2021年4月6日,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8月6日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上海霆源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7日,上海霆源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上海旺厅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8日,上海旺厅实业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四元公司;2022年1月12日,被告四元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中成公司。原告中成公司于票据到期日2022年1月28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了提示付款,被拒绝签收,于2022年2月8日被拒付。此后,原告进行了线上追索,票据现在的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迪马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817,407.11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迪马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817,407.1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2元,减半收取计5,991元,诉讼保全费4,664元,共计10,65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迪马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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