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拟出台养老新条例 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4.7w阅读 2022-05-18 18:45

  乐居新媒体珠海讯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和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近日,珠海市民政局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共八章38条,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主要规定了服务设施、服务供给、医养结合等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

  《意见稿》提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市场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缴代购、日间托管等生活照料服务;

  家庭护理、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健康咨询、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

  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家庭适老化改造、辅具租赁等适老化支持服务;

  知识讲座、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文体娱乐服务;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和人民调解等法律保障服务。

  服务设施

  规划布局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各级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标准,并将其纳入本市城市规划建设标准和准则。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一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各类养老服务用房,编制养老服务用房专项规划。

  配置标准

  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邻里中心、社区用房等设施统筹设置,并按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配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住宅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规划核实。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将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要求、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对于户数规模总量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项目或者组团开发区域,可与多个小区统筹配置养老服务用房。未按规定配置养老服务用房的项目,需承担与其户数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建设与用地成本。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用房或者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条例实施后逐步配置到位。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分层设置镇(街道)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镇(街道)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珠海海岛地区,可结合地区实际,经区民政部门同意,按不低于每百户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可由当地镇政府统筹镇与相邻行政村资源,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移交管理

  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应当列入土地招拍挂条件,由土地竞得者实施同步建设。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

  对不按规定建设或者不按时移交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不予解除商品房预售款,并将该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通知产权归属单位进行接收,产权归属单位应当现场核实建设情况后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收协议,并在接管用房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配置达标后,经所在区民政部门确认后,交由所在地镇(街道)用于养老服务。

  镇(街道)应当建立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台账清单,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在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阶段,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相关的监督检查。

  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用途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因规划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用地用途、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设施运维

  镇(街道)可以统筹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委托专业组织统一运营,支持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养老服务网络。

  产权归属政府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服务组织运营使用,在保障辖区基本养老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普惠为导向,确定基本养老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价格,支持发展普惠居家养老服务。

  适老化改造

  鼓励镇(街道)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有条件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康复辅具租赁、销售服务。鼓励开展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适老化改造对象的范围。

  服务供给

  普惠性服务

  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可享受下列普惠性居家养老服务:

  (一)八十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可享受高龄老年人政府津贴;

  (二)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每年可享有一次由政府提供的免费健康体检;

  (三)六十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可享受政府免费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可依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四)六十周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可享有长者饭堂提供的助餐配餐服务、可享有由镇(街道)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的公共服务;

  (五)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兜底性服务

  特殊困难老年人和农村留守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在下列情况,可相应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兜底性居家养老保障: 

  (一)纳入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根据身体机能状况,可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因病住院期间,还可享受相应的住院护理补贴;

  (二)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以及其他高龄、失能老年人,可按失能程度享受政府提供的居家上门服务;

  (三)特殊困难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可享受定期探访关爱服务;

  (四)纳入特困供养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可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

  有条件的区,可将保障人群拓展至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老年人。

  分层供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镇(街道)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镇(街道)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功能,指导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承担为周边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托管、助餐配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上门等服务,并承接镇(街道)委托的本区域老年人台账清单管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家庭照护培训等服务。

  服务机构

  设立经营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设立公益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社会组织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人员,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布,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制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探访服务

  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辖区内特殊困难老年人台账清单,每月对辖区内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

  珠港澳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持有居住证的澳门、香港籍常住老年人享受我市基本养老服务,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领域标准交流合作,鼓励开展团体标准示范点建设。

  医养结合

  卫生健康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和家庭病床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服务,实施慢性病跟踪防治管理,为经能力评估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和家庭病床等服务;

  (三)为老年人优先提供就诊和转诊的绿色通道服务;

  (四)在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医疗服务。

  医养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社区服务机构在设施设备、人员、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支持在养老服务用房依法开设医务室、医疗服务点或护理站;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

  推动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转诊与合作,构建养老、医疗、照护、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相互衔接补充的一体化服务模式。

  长期照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居家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体系,为经评估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服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来源:珠海政府网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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